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人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組成。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面向全省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應當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章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壹)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壹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名。獎勵金額為每人50萬元,其中10萬元為獲獎者個人所得,用於改善生活條件;4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於科研經費。第九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對在我省實施科學技術開發研究,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和組織授予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革新,取得科技成果,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公益事業項目中,長期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事業項目中,長期從事科技基礎工作和社會公益科技事業,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確保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技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項目中,保證項目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四)在重大項目實施中,保證項目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前款第(四)項獎勵只授予單位。第十條 福建省技術發明獎獎勵利用科學技術知識在我省產品、工藝、材料和系統上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的;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的;
(三)經實踐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第十壹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基礎研究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現或者闡明的;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的;
(三)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第十二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基礎研究獎每年評審壹次,每年獎勵不超過200項,分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獎金數額按獲獎等級分別為:壹等獎 5 萬元,二等獎 3 萬元,三等獎 1 萬元。第三章 申報、推薦、評審與獎勵 第十三條 符合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可向推薦單位申報,也可通過推薦人推薦。申報獎勵的項目須經科技成果鑒定和省科技成果登記,並填寫統壹格式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申報書》。第十四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組織或者個人推薦:
(壹)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推薦資格的其他組織或者科學技術專家。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部隊、武警部隊駐閩部隊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和候選項目的推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