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食品標簽應清晰、牢固、醒目、易於識別,不得在流通過程中變得模糊不清甚至脫落,確保消費者在購買和食用時易於識別和閱讀。這樣擦掉生產日期,無形中給不法商販更改生產日期、銷售過期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消費者從外觀上很難判斷食品是否變質。
法律規定,消費者的權益包括:
1、安全保障權;
2、知悉真相權;
3、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
5、依法求償權;
6、尋求指導和信息的權利;
7、依法結社的權利;
8、維護尊嚴的權利;
8、維護尊嚴的權利;
9、監督和批評的權利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經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因食用過期食品所受到的損失;除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行政責任: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過期食品,並進行罰款處罰,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故意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常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我們的維權途徑有:
1、保留證據,與商家協商賠償和解;
2、撥打全國統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12331",或12315消費者維權熱線;
2、撥打全國統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12331",或12315消費者維權熱線,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3、撥打全國統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12331",或12315消費者維權熱線,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壹)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塗改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p>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