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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品的研究標準

1、壹般原料藥都需進行有關物質研究,對於供註射用的原料尤其要關註。

2、仿制藥壹般不鼓勵修訂國家標準有關物質方法。

3、方法學驗證中,要求進行主成分同關鍵中間體和破壞性降解產物分離情況。如未進行可結合影響因素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對於破壞性試驗,可結合藥物本身的穩定性,選擇較為敏感的破壞條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壞條件下的考察。

4、對於3.1類雜質限度首先要遵循盡可能低的原則(即盡可能通過合成工藝、精制、制劑手段將有關物質的量降到最低),愛審評過程中,其限度的確定應盡可能借鑒已有的文獻數據;同品種質量標準和審評意見對該3.1類藥品的審評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沒有以上的信息,則該類藥物應按創新藥的審評原則和思路進行審評,對於首家審評的品種,要求應更加嚴格壹些。

5、註射劑有關物質單個雜誌超過0.1%,就應該按照創新藥的要求提供詳細研究資料(推進這項工作,考慮從首家開始)。

6、自檢與藥檢所結果了兩者差別較大,如審評懷疑方法不合理或較難評價產品質量,可發補要求申報單位請分析原因(檢測方法或產品質量問題)。 1、自擬溶出度方法與進口復核標準不壹致,不壹定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多種條件下的溶出度對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報單位關註體外溶出度對比。

2、主藥為難溶於水的軟膠囊(常見內容物為油或混懸液),需將溶出度訂入標準。

3、水難溶性藥物制備顆粒劑,如溶化性檢查無法達到符合藥典中“全部溶化或輕微渾濁,不得有異物”的規定,補做溶出度檢查,提供詳細方法學研究資料,並建議將溶出度檢查訂入質量標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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