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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調和下調產品價格策略有哪些風險?

1.上調產品價格策略

在市場競爭過程中,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自身條件的變化,對原有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進行調整,以適應環境的變化。壹般來說,企業采取提價策略的主要原因有:

(1)成本增長

提價的主要原因之壹是成本上漲。成本上升會降低企業利潤,促使企業進行價格調整。由於預計未來通脹仍將持續,因此企業提價的幅度往往大於成本的增長。

(2)產品供不應求

當企業無法提供客戶需要的所有產品時,往往會采用提價策略或對客戶實行產品配額制。它甚至可能同時使用這兩種方法。

(3)產品品牌聲譽

品牌聲譽的提高意味著產品在市場上建立了壹定的質量聲譽,對消費者具有相當的吸引力。

(4)企業采取滲透定價

當企業處於成熟階段時,由於其生產能力、市場占有率、銷售渠道都達到了壹定水平,可以通過提高價格來增加利潤或排擠競爭對手。

事實上,企業在采取提價策略時,可以采用直接提價和間接提價兩種方式。

2.降低產品價格策略

降低產品價格策略,是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內部條件的變化而將原有產品的價格降下來。企業降低產品價格的途徑包括:

①企業生產能力過剩,通過增加銷售隊伍、改進產品或采取其他措施難以達到擴大生產的目的,不得不出擊,用降價的方法增加銷售;②企業面臨激烈的價格競爭,市場占有率下降,不得不降價爭銷;③企業的成本低於競爭對手,通過降價可以迅速擴大市場占有率。

在實踐中,降價給企業帶來壹些好處的同時,也會帶來壹些風險,它們主要體現在:

第壹,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企業的產品質量低於價格高的競爭對手的產品質量:

第二,低價可能買到壹時的市場份額,但買不到顧客的忠誠,顧客會轉向價格更低的其他商家;第三,競爭對手有深厚的現金儲備,他們也會采取降價措施,而且會持續較長時間。附錄壹 營銷合同的正確管理什麽是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就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所達成的協議。合同在法律上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合同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壹種最重要的法律事實,是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所能引起的法律行為的產生、變更或終止。合同行為作為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合同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才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合法,即使達成壹致,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壹定的目的和宗旨,這就是設立、變更、終止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形成法律關系(如買賣關系、租賃關系),從而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合同關系中的內容發生變化。變更合同關系通常是在繼續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內容。如果原合同關系消滅,因變更而產生新的合同關系,則不屬於變更的範疇。民事權利義務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以消滅原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無論當事人以何種目的訂立合同,只有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並生效,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結果

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表明合同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產物。如果沒有共識,就不會有合同。既然合同是協商壹致的結果,它就必須包括以下要件:

第壹,合同的成立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當事人必須各自從追求利益的角度表達意思,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相互作用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自的意思表示是壹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要達成壹致的協議。

四、合同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

合同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體現了合同的自願性。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訂立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壹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的種類

合同的種類很多,根據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點,可以將合同分為以下幾類:

1.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作為分類依據。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成立的合同。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意見,合同即告成立,這樣的合同就是諾成買賣合同。凡能實際交付合同標的物的,為實踐性合同。例如借款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將標的物交付給借款人時,合同才成立。所以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委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之時起成立並生效,因而也是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性合同不同,諾成合同從當事人約定合同條款時起便成立並生效,而實踐性合同在壹方當事人沒有交付標的物時,合同不能成立並生效。

二、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具有特定的形式,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無條件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區分法律意義上的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如果是要式合同,合同就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和生效;而對於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合同的形式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單方合同和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方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相互享有對方的權利、相互承擔對方的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出賣物的義務,同時享有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買受人負有向出賣人交付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請求出賣人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單方合同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只負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壹方當事人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只有向受贈人交付贈與品的義務,不享有受贈人的任何權利,而受贈人只有接受贈與品的權利,不承擔贈與人的任何義務。

4.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按照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有代價,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壹方為了獲得自己的利益,必須給予另壹方相應利益的合同。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必須支付價款才能獲得貨物,賣方必須支付貨物才能獲得價款,雙方都要支付對價。無償合同是指壹方給予另壹方利益,而自己不獲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如贈與或借貸。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

5.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有無明確的名稱,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確定了壹定名稱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有買賣合同、供用電合同、供水合同、供氣合同、供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等。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尚未由立法確定名稱的合同。如果無名合同得到法律認可或者在形成統壹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區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處理這兩類合同糾紛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與該類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則。對於無名合同糾紛,則應當比照有名合同的類似規則或者依據合同法和民法的壹般規定和原則來處理。

六、主從合同

根據兩份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可以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合同。例如,為了擔保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主合同消滅了,從合同也就消滅了。從合同也消滅了。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用什麽方式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裏規定了三種形式,即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表達合同意思,不用文字表述約定內容的合同形式。凡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又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如日常生活中集市上的現金交易、商店零售等,壹般都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缺點,是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取證困難,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於不能即時結清合同金額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合同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書面表達方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達合同內容的記錄形式。因此,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可以是表達合同內容的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必須由文本證據構成,但並非所有文本證據都是書面合同。成為書面合同的書面文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壹定的文字證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證據上簽名或蓋章,文字證據載明合同的權利義務。

書面形式的合同有利於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時也比較容易取得證據,迅速解決糾紛。所以較大的合同標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除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比如,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現來表明合同關系的成立,這種實際表現就是合同的壹種形式。例如,當妳在商場買東西時,商場發給妳壹張憑證。這張憑證就是妳和商場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據,壹旦發生質量糾紛,妳可以憑憑證主張相應的權利。如果憑證丟失,除了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在商場購買了商品外,否則妳很難主張權利。例如,甲去商場買了壹根釣魚竿,回家後發現長度不合適,甲想去換壹根新的,但付款小票找不到了。甲告訴售貨員能否解決這個問題,售貨員說:"誰證明妳是從我這裏買的?誰能證明妳是從我這裏買的?沒有小票就不能換。所以,商場的小票就是妳和商場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據,也可以說是合同的初步證據。這張書面小票就起到了合同的作用。

書面形式合同的表現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訂立的主要形式。書面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見的直接以書面形式記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普通表現形式外,還有以下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1.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壹般以列表的形式來體現合同的內容。格式合同壹般比較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提供格式合同的壹方也可附壹些條款供簽訂合同時參考。格式合同通常由格式條款、附件、相關文書、通用條款等組成完整的合同文本。

2.機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

合同憑證是確認承運雙方權利義務的壹種憑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其作用是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能在合同憑證中得到充分體現,但由於法律和有權制定的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明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的確認

合同的確認就是以書面形式確認合同的存在。以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即以書面形式確認合同內容。合同確認書可以將分散的合同文本統壹起來,使合同內容更加具體、明確,便於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便於履行。

4、固定型合同

固定型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壹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對方當事人要麽全部接受,要麽全部不接受的合同。

5.公證合同

公證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公證機關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證明的合同形式。公證後的合同證據效力更強,發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容易得到證明。我國的公證采用的是自願原則,法律並不強制當事人進行公證。

6.鑒證形式

所謂鑒證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由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的壹種有效要件的合同形式。我國的鑒證也是貫徹自願原則。

合同文本結構模式

現代生活中的合同內容豐富多彩,合同形式也多種多樣。綜觀合同文本的內容各不相同。可以發現,合同文本具有較為穩定的書面結構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復雜化,各類合同示範文本應運而生。合同文本的書面結構模式,壹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

標題是合同性質、內容、種類的具體體現。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同時寫明當事人在合同中的關系。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的名稱和住所。該內容是確定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主要依據。

2、正文

合同正文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合同的主要條款。下壹節將簡要介紹合同的內容要素。

3、尾部

即合同的結尾,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簽名、蓋章;(2)單位地址、電話號碼、電報代號、郵政編碼;(3)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賬號;(4)鑒證或公證。

4、附件

主要包括合同標的或條款有關規定的說明材料及相關材料。例如,技術性較強的商品購銷合同,需要用附件或圖表詳細說明標的物的全部情況。合同附件是合同***具的組織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要素合同的正文由合同的內容要素構成。合同的內容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標的物

合同的標的物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的買賣行為;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加工行為,即承攬人以自己的勞動來完成定作物的行為;運輸合同的標的物是運輸行為,即承運人以自己的運輸行為來完成承攬合同的義務。標的物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三種。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用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物的尺度。質是標的物內在質量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包括標的物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標準、技術要求、理化成分、式樣、手感要素、性能等。數量條款和質量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數量,權利義務的大小很難確定;沒有質量,權利義務很容易發生爭議。因此,對此條款應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

3、價款或報酬

價款是壹方當事人為取得合同項下的財產而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J以貨幣表示的對價。報酬是指合同壹方為取得另壹方的勞動所支付的貨幣,也可稱為酬金。價款或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中應寫明價款或報酬的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合同期限,包括有效期和履行期。有些合同,如租賃合同、借貸合同等,必須有有效期。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限。履行地點和方式是確定標的物的驗收、費用、風險和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約定違約責任,有利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也有利於確定違約方的賠償責任。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條款。

六、解決糾紛的方法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包括當事人協商、第三方調解或仲裁、法院訴訟等。當事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其他

除合同主要條款外,當事人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然後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出賣貨物的壹方為出賣人,法律上稱為出賣人;接受貨物的壹方為買受人,法律上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是財產流轉的基本法律形式。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財產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不僅要將標的物即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為此,買受人應當向出賣人交付價款。所有權轉移這壹特征,使買賣合同與壹方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賃、保管等合同相區別:買受人交付價款即是取得所有權的對價這壹特征,也使買賣合同與所有權轉移的其他合同如以物易物、贈與合同相區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有權利。又都負有義務。任何壹方要獲得物質利益,都要向對方支付相應的物質利益,而這種物質利益的交換是通過貨幣與出賣人的對價進行的交換。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既然是雙方就買賣標的物所達成的合意,即為合意成立,而不是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條件。買賣合同的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工程承包單位、建設監理單位、發包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乃至對第三人的強制力。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是指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合同的外部效力是指合同對合同第三人的約束力。

(1)合同的內部效力包括:第壹,當事人有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第二,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第三,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當事人有請求給付權、保全給付權、實現債權權、處分債權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事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保全債權權、擔保權等。.

(2)合同的外部效力包括:第壹,在任何情況下,合同以外的他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債權的,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第二,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還表現在,法律允許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主張撤銷權或代位權,如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然後取得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合同履行的特征

合同履行是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付諸實施的過程。合同履行具有以下特征:

1.債務人必須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首先是債務人履行合同,即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支付價款、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沒有這壹行為,債權人的債權就無法實現。例如,在貨物銷售合同中,如果賣方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不實施交付貨物的行為,買方就無法實現獲得貨物的權利,也就無法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在運輸合同中,如果承運人不履行交貨義務,托運人就無法實現貨物轉讓的目的。在加工合同中,承攬人不履行加工義務的,定作人不能實現取得加工物的權利。

2.債權人取得履行結果

合同履行還必須有債權人實際取得給付的結果,即債權人的債權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得以實現。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按照約定支付貨款,買方按照約定接受貨物,便實現了其債權。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和債權人的受領行為的統壹。

三、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債的積極行為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勞務合同中勞務的提供,加工承攬合同中約定工作的完成和工作成果的交付:如果債務人不實施這些行為,就構成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履行,有時也表現為消極行為,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保密義務等,如果債務人實施了約定的不實施的行為,就構成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擔保

合同擔保,是指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保證合同有效履行的壹種法律形式。其作用在於:第壹,增強債務人的履約責任,督促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第二,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或者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損失已經發生,債務人很可能喪失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時,保證更有其特殊的作用。第三,從宏觀上看,它對嚴肅合同紀律,保障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積極作用。擔保不能產生獨立的法律關系。它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只能從屬於它所擔保的合同,只是對它所擔保的合同的壹種補充。合同擔保的內容主要包括:

1.保證人

保證人,是保證壹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有二人以上的,應當與***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代表被保證人履行合同,即取得相應的權利地位。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賠償。

2、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訂立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當,必須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壹種擔保方式,所以只要壹方不履行合同,即使另壹方沒有受到損失,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3.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壹方為了保證其履行合同而給予對方壹定數額的金錢,當對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如果對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4.留置權

留置權是擔保的壹種形式,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間,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予以扣留,等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再交付或者將該財產折價或者變賣、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可繼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責任。

5、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以其所擁有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將該財產抵押給他人的行為。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履行合同時向對方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從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變賣抵押物不足以支付清償金額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承擔清償責任的當事人支付不足部分。但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變更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法律行為。

主要有以下特點:

1.協議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形式

通常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協商壹致,並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是對原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其效力高於原合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否則,不僅不會產生合同變更的效力,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變更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重大誤解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撤銷;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撤銷。

三、合同的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部分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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