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
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九種標識:
首先,產品要有檢驗證書。
二、產品名稱、廠名、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中文標明。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四、限用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有效期,包裝食品壹般應標明生產期限、保質期和保質期限。
五、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六、該商標已經工商部門核準,其標誌為“R”或“註”。
七、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以在產品上註明。
八、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四個層次。
九、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符合性認證標誌。
中國反侵權假冒工作網-謹慎購買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商品。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百度百科-進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