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完善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獎懲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研究部署、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四)督促落實、考核評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五)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綜合監督管理和信息***享機制;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明確專門人員,具體承擔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引導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聘用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和培育健康、科學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識。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行為,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提高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壹節 壹般規定第十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除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運用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對食品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全程的質量控制和追蹤,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供貨者索取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查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並查驗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每年復核不少於壹次。
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照批次查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配送食品臺賬;采用電子化管理的,應當保證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經營場所查詢食品臺賬。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範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並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公示。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專用貯存設施,並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