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雙邊或多邊聯合合作都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侵犯國家和其他國家的合法權益。
壹方跨省、跨地區尋求聯合合作夥伴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合作地區各方。第二章制度和任務第四條省與省領導年度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制定聯合合作計劃,組織交流聯合合作經驗,討論研究關系合作區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探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聯合合作的方式方法,提出促進各方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聯合合作中出現的各種關系。
會議主席負責向國家報告會議決議,反映各方關心的重大問題和重要項目。
會議遵循平等協商、務實、求同存異的原則,壹方壹票,各方都有否決權。第五條建立信息交流體系,實現區域間計算機聯網,定期發布產業和投資信息,引導合作區各方商品和生產要素的流動和流向。第六條。規範黃河經濟協作區聯合開發(集團)公司的經營行為,支持公司加快發展。黃河(集團)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並根據發展需要不斷調整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方針。每年向省領導會議匯報工作,為合作區的聯合和發展提供服務。合作區各方應為公司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條件和營商環境。第七條各方可以互設辦事機構。鼓勵合作區域各方組建跨省(市)、跨縣(市)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辦事處所在的省份和地區應當為辦事處的業務活動和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第八條聯合建設省際基礎設施。各方應統壹行動,報告合作區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並請求國家支持。相鄰各方應加強協調,統壹標準,按照屬地原則負責邊境基礎設施中未完成項目的建設。第九條各方資源相互開放。鼓勵利益相關者跨省勘查、開發和利用各種資源,並優先給予資源探礦權人,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勘查開發權利不受侵犯。
資源毗鄰各方應跨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第十條建立防災互助制度。* * *研究預防和控制重大自然災害的方法,* * *控制合作區內的重大自然災害。壹方因地震、洪水、幹旱等自然災害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另壹方應當提供經濟援助。第十壹條堅持對口支援(扶貧)制度。鼓勵合作區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向內地提供各種物質和技術支持,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經濟聯合合作。支持對口幫扶(扶貧)建設名優產品生產基地,培養人才,輸送生產技術和技術人才。
各方* * *在政策、資金、項目上向請求國貧困地區傾斜。
對連片貧困地區進行統壹規劃,優先安排大型開發項目,實現脫貧。各方要抓好商定的對口支援(扶貧)項目的落實。
各方應堅持同等優先的原則,優先考慮貧困地區的貿易。第十二條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共同制定跨省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汙染點源限期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相互配合,監督規劃實施。各省區要加強環境質量預警監測,做好城市飲用水、大氣、噪聲、汽車尾氣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向黃河排放未經處理的汙水。第十三條黃河流域綜合治理聯合開發。按照上下遊兼顧、統壹規劃、標本兼治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黃河水資源,進行全流域開發整治,如水土保持、防洪安全、引黃灌溉等。以中上遊水土流失治理和下遊防沙治沙為重點,開展生態工程建設,優化黃河流域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