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壹)發布具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戒毒治療用醫療器械、治療方法廣告的;(c)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嬰幼兒奶制品、飲料和其他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食品廣告; (d)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香煙廣告; (e)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f) 違反本法第 37 條的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或服務,或推銷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七)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美容廣告、網絡遊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