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2)應對其藥品購銷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3)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
(4)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5)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藥品采購方核實。
(6)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7)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8)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按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和銷售憑證。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9)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10)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