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
3、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有過錯;
5、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
壹、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推定過錯責任與壹般過錯責任有何區別
1、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采取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需要行為人證明自己有過錯。
2、過錯責任原則宜將不同的過錯程度確定行為人的不同責任。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加害人的過錯與混合過錯,要求在混合過錯中適用比較過錯規則。
二、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1、從責任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沒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而是對受害人提供賠償,賠償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至於為什麽會發生這種損害,"是現代社會必要的經濟活動,不存在違法性"。2、從最後從責任分擔的角度來看,因為無過錯責任的基本理念是合理分配不幸的損害,所以在侵權領域,無過錯責任往往與保險制度聯系在壹起,通過保險制度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是因為法律增加了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註意義務,因為加害人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是采取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害。
3、從免責情形來看,無過錯責任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壹旦損害發生,應當承擔責任。而過錯責任的推定並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侵害人。
4、從司法實踐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要求雙方當事人都有無過錯的舉證,只要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因此法官對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變通性,而過錯推定以法官在認定加害人時的反駁證據為準、提出免除單方認定的壹定自由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與實踐相結合的不斷變化與發展,這也是歸結於二者的性質,壹以損失分配為必要,壹仍以過錯賠償為原則。
5、有學者把這兩種責任的最基本區別概括為兩點:壹是受害人的過錯可以成為兩種責任的免責事由;二是不可抗力可以成為兩種免責事由。這兩個方面的區別在具體適用的過程中非常精辟地體現了二者之間的區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兩種責任是可以相互結合、相互補充的。
三、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的區別
1、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以 "誰主張,誰舉證 "為原則,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需要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壹般侵權行為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故受害人應承擔過錯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如果行為人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來證明其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
2、過錯責任原則宜將不同的過錯程度確定行為人的不同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責任加重,也可以因無過錯或過錯輕微而導致責任減輕。但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壹定的偶然性,則過錯程度難以確定。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加害人的過錯和混合過錯,要求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適用比較過錯規則。但是,在過錯推定中,由於過錯本身是推定的,很難確定被告的過失程度是推定的,進而與原告的過失進行比較,所以也很難運用 "比較過失 "的理論。在過失推定中,尤其是在特殊過失推定中,受害人壹般過失的存在,往往不能推翻行為人過失的推定,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為造成的。在特殊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的重大過失能否推翻行為人的過錯推定,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壹般過失,則不能推翻對過錯的認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1199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23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提供血液的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或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供血機構追償。
第1248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