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註冊介紹-壹、國際商標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
壹、國際商標申請
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並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壹國、多國或全部成員國內申請保護。申請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或者郵寄辦理,或者委托代理組織辦理。但申請辦理馬德裏協定成員國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註銷事宜的,則必須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首先要在取得商標註冊初步審定或者申請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在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2、在有住所。3、擁有國籍。
申請書的填寫及註意事項:(壹)《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的填寫1、申請人名稱: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氏和名字;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中文全稱及拼音(用外文譯名代替拼音的,直接註冊該譯名)。2、申請人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門牌號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3、商標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註冊日期、註冊號。4、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指定有英國的,即視為其聲明在英國有使用該商標意圖。
註意事項:1、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是指依照協定或議定書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並應至少指定壹個締約方,但不得指定。2、以商標註冊或者已初步審定為基礎申請國際註冊的,可以指定任壹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3、以國內受理的商標申請為基礎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只能指定純議定書締約方。4、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必須與國內商標註冊人名稱壹致。5、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國內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規格為2?2cm--8?8cm之間。如商標為彩色的,應用文字指出商標的顏色及其組合。6、申請書中填報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國內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7、壹份國際註冊申請書可以包括多個類別,但超過三個類別的,需繳納附加註冊費。8、商標或其壹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馬數字構成的,應註明其音譯,音譯應符合申請書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並註明相應的譯文。9、申請人在指定至少壹個純議定書締約方時,可以選擇法語或英語作為今後的收文語言,否則只能用法語。
應附有關證件:1、提供《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壹份,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壹份,或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壹份。2、要求優先權的,應附優先權證明。3、《代理人委托書》。4、商標圖樣2份,不大於8?8cm,不小於2?2cm。5、在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無住所的僑民,應附經公證的國籍證明壹份。
(二)、逐壹國家商標註冊申請逐壹國家註冊是指企業通過代理人或經銷商或其他方式,到國外壹個國家或壹個地區辦理商標註冊。壹般來講,我國企業可以到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與我國簽訂有商標註冊互惠協議的國家逐壹註冊。以下國家的商標註冊申請必需按逐壹國家註冊方法進行:日本、泰國、緬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撾、約旦、墨西哥、哥倫比亞、智利、伊朗、阿聯酋、南非等。
二、商標國際註冊的途徑和比較
(壹)《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註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1892年4月14日簽訂於西班牙首都馬德裏,於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壹百多年的歷史。現有的協定成員國分別是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白俄羅斯、瑞士、、古巴、捷克***和國、德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意大利、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和國、哈薩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裏亞、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和國、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和國、蒙古、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蘇丹、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聖馬力諾、塔吉克斯坦、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亞***和國、斯威士蘭、莫桑比克、萊索托。要求使用的語言:法語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馬德裏簽訂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純議定書締約方:英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島、格魯吉亞、愛沙尼亞、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達、希臘、新加坡、澳大利亞。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向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註冊,手續簡單方便、省錢。申請人可以就壹個商標,遞交壹個申請,按國家數繳納費用,在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範圍內指定商標保護的國家。馬德裏成員國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對於希望在馬德裏聯盟成員國得到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馬德裏國際註冊得到保護,也可以向成員國進行逐壹國家申請註冊得到保護。
註冊的程序:1、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商標局在三十天內將申請書件(英文或法文)寄國際局;2、國際局收到商標局轉去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後,認為手續齊備,商品和服務類別及名稱填寫正確的,即予以註冊;認為手續不齊備的,將暫緩註冊,並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齊備手續;3、商標國際註冊後,國際局即公告。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並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協定書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壹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壹年時限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按議定書的規定,成員國可根據需要,將有權駁回時限延長至18個月);4、國際局將註冊文件直接寄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則寄給代理人。補救措施:商標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員國駁回抄件後,若不服,可以按駁回國註意事項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