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瑤醫藥,是指瑤醫藥的總稱,是瑤族人民在長期醫療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映瑤族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它主要包括
(1)瑤醫藥理論知識及其傳統文化;
(2)瑤醫藥熏浴、熨療、刮推療法、針灸療法等瑤醫藥技能技術及其用具;
(3)瑤醫藥單方、驗方、秘方、文獻資料等;
(4)瑤藥材自然資源、瑤藥材種植與繁殖技術。(四)瑤藥材自然資源,瑤藥材種植、養殖技術,瑤藥材采集、加工、炮制技術和工藝。第三條 發展瑤醫藥,應當遵循瑤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瑤醫藥的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瑤醫藥理論、技術和產業的發展。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瑤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瑤醫藥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瑤醫藥服務資源,統籌推進瑤醫藥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瑤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瑤醫藥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瑤醫藥文化的宣傳和知識普及工作,在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中普及瑤醫藥常識和瑤醫藥文化。
每年的盤王節(農歷十月十六)為自治縣瑤醫藥文化宣傳日。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瑤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依法與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每兩年舉辦壹次瑤醫藥學術研討會和瑤醫藥產品交易會,促進瑤醫藥的國際傳播和區域交流。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瑤醫藥醫療服務體系。政府舉辦的瑤醫醫院、綜合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設立瑤醫科,有條件的鄉(鎮)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設立瑤醫診所(館)。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醫療保險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瑤醫藥醫療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根據民族醫藥標準化體系建設要求,將瑤醫診療項目、瑤藥飲片、瑤藥和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研發機構以瑤醫藥理論為基礎,研究開發瑤藥新制劑,鼓勵收集、整理、挖掘民間習慣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瑤藥單方、驗方、秘方,並不斷研究改進、開發、利用和推廣。
醫療機構按照傳統工藝配制的瑤藥制劑品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主管部門備案。縣人民政府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瑤藥制劑品種的配制、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瑤醫服務機構。
民辦瑤醫藥醫療服務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政府舉辦的瑤醫藥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同等權利。第十二條 掌握瑤醫學習方法或者具有六年以上瑤醫實踐經驗、醫療專長的人員,經兩名以上中醫醫師或者瑤醫醫師推薦,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瑤醫專家和在公立瑤醫醫院從事瑤醫工作十年以上的醫師組成考核組進行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瑤醫醫師資格。
取得瑤醫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以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按照核準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範圍,以個人執業形式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瑤醫醫療活動;未經瑤醫執業醫師執業註冊的,不得開展瑤醫醫療活動。瑤醫執業資格考核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舉辦個體瑤醫診所,應當依法登記備案。第十三條 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瑤醫執業人員和具有專門知識的瑤醫執業人員,可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臨床療效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培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後頒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鄉村醫生方可按執業範圍從事瑤醫診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