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鼓勵國內藥企加大兒童藥的研發和生產,我國近年來也陸續出臺了壹系列政策,如鼓勵研發、優先審評、加強醫院配備、招標采購直接掛網等。此外,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陸續發布多項兒科藥物研發指導原則,以進壹步規範、指導兒童藥物研發中涉及的藥學、臨床、審評等相關工作,促進企業研發順利開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壹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門人員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受托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審核,監督其持續具備質量保證和控制能力。
第三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放行規程,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放行的藥品進行審核,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後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