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傳統中醫實踐中,壹些物品既是藥品,又具有相當長食用歷史,或是至今民間仍在廣泛食用的,自身就是食品,在加入食品中時,不應被視為是藥物而是作為食品原料。為此,《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了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的除外。原衛生部依照《食品衛生法(試行)》制定出臺了《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與辦法同時還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第壹批),***列入33種物質。原衛生部對之前發布的名單進行了整合和補充,重新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列入87種物質。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是對原《食品衛生法》有關食藥兩用物質管理規定的有效銜接。
法律依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管理辦法》
壹、修訂背景 在我國傳統中醫實踐中,壹些物品既是藥品,又具有相當長食用歷史,或是至今民間仍在廣泛食用的,自身就是食品,在加入食品中時,不應被視為是藥物而是作為食品原料。為此,1987年版的《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了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的除外。原衛生部依照《食品衛生法(試行)》制定出臺了《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與辦法同時還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第壹批),***列入33種物質。2002年,原衛生部對之前發布的名單進行了整合和補充,重新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列入87種物質。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是對原《食品衛生法》有關食藥兩用物質管理規定的有效銜接。
二、修訂的必要性 《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公布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法定職責,進壹步規範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的管理,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保護消費者健康,修改《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2013年10月,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委托原衛生監督中心牽頭並會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中醫科學院、中國藥用植物研究所等單位,組織對《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並將該辦法納入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衛生計生立法計劃》。原衛生監督中心多次召開企業和行業協會座談會及專家論證會,對辦法修訂的有關內容反復討論、修改。在此基礎上,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司局、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原衛生監督中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中醫科學院及部分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赴2省實地調研,召開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醫藥大學和企業等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並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