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資企業認為,中國對生物制品的監管需要全球統壹、透明,不知道國家藥監局在生物制品監管方面有什麽進壹步的措施?顏江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生物制品的監管確實需要全球透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壹直按照世界衛生組織(WHO)和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要求,以及生物制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對生物制品的安全性進行監管。生物制品分為血液制品和疫苗等,從這次公布的生物制品評價性抽驗時也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實行生物制品批簽發,生物制品批簽發評價性檢驗均合格。"
顏江瑛指出,藥監部門對生物制品從研制、生產、流通到使用各個環節嚴格實施全過程監管。而在生物制品方面,我國疫苗生產的多個品種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國際疫苗支持國家。從這些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國在生物制品方面與國際社會的合作以及監管安全措施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可。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繼續對生物制品的質量、安全和療效實施嚴格的控制措施,對生物制品的安全性要求將更高。而且國家藥監局還把生物制品列為高風險品種進行嚴格監管,派駐駐廠監督員,同樣,在流通環節、使用環節也加強了監管。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科研、教學單位關於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獸用疫苗的若幹規定》,加強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生產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獲得農業部頒發的新獸藥證書的省級以上農業科研、教學單位,不包括現有生物藥品工廠化生產車間。
第三條 設立生物生產車間的單位,必須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提出申請,帶齊車間設計、設備、檢測儀器、人員等材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對資質和材料審查並簽署意見後,轉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審核。審核合格後,即可開工建設。
工程竣工和儀器設備安裝完畢後,先由省畜牧廳(局)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再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後頒發《獸藥生產許可證》。設立生物制品生產廠的單位憑《獸藥生產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條 生產車間的生產負責人應由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稱並熟悉生物制品生產的人員擔任。從事生產的工人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生物制品生產技術培訓。
第五條 生物制品生產廠應當設置質量檢驗室,質量檢驗室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當是獸醫或者微生物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生,經過生物制品生產和檢驗專業培訓,並取得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質量檢驗工作。
質檢室負責人的任免,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和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同意。
第六條 生產車間應為獨立區域,不得與任何教學科研研究室(實驗室)混用。
第七條 生產車間的生產區與檢驗區應嚴格分開,檢驗區應按生產品種配置,避免專用實驗室混淆、交叉汙染。
第八條 生產區應根據不同要求,劃分為壹般生產區(10萬)、控制區(1萬)和潔凈區(100)。各區域應根據各自的潔凈等級設置相應的更衣室、盥洗室和緩沖間。
第九條 生產區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應分開,避免重復往返。
第十條 生產車間應有正常的水、電、氣供應系統和防塵、防蚊、蠅、蟲等設施,應有單獨的汙水處理和防毒設施。
第十壹條 廠房結構必須牢固,室內天花板、墻壁和地面應平整,無裂縫和縫隙,無灰塵,墻壁與天花板、地面的交接處應呈弧形,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室應分別設置安全性試驗、免疫試驗和藥物試驗動物室。各種動物應嚴格隔離飼養,確保防止相互感染。
第十三條 試驗動物房應有消毒設施,並應配備消毒籠具等設備和解剖動物的專用房間。飼養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十四條 試驗動物的糞便,應當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汙水應當在本試驗區消毒後納入汙水處理系統。動物屍體應采用焚燒或化學系統無害化處理設備處理。汙水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動物生產和試驗必須符合農業部頒布的《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廠應當根據生產品種的不同配備相應的生產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
設備應當根據工藝需要安裝,布局合理,間距適當,便於操作、拆卸、清洗和維護。
第十七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計量器具、衡器等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並有專人保管。
第十八條 生產區必須有清潔的生產環境,不得有裸露地表,周圍無汙染源,無蟲害,無有害動物,空氣、水質應符合藥品生產的要求。
第十九條 生產、檢驗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生產、檢驗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進入生產區必須穿戴整齊的工作服,進入潔凈區必須沐浴,更換無菌工作服。
第二十壹條 生產所用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標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購進、入庫。
第二十二條 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設施和條件應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並嚴格分開。
第二十三條 菌種的貯藏、保管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農業部關於菌種生產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物制品生產車間只生產自行研制、取得批準文號的產品。生產、檢驗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批準的試制程序進行,不得擅自改變生產、檢驗標準和產品規格。
第二十五條 生物制品生產廠必須對所生產的每批產品經質檢室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並將每批產品的檢驗報告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每批產品的檢驗記錄必須保存至有效期後壹年。
第二十六條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可以對生產生物制品車間的產品進行抽檢,被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樣品,並交納檢驗費。
第二十七條 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產品的批準文號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核發。
第二十八條 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驗收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