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乘坐公***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二、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指使、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的。
三、拒絕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四、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五、涉疫風險區域人員不按規定主動向社區和單位報備行程,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史的。
六、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場所的。
七、冒用他人信息、替代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健康碼出現彈窗提示不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或居家健康監測的。
八、治愈出院或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九、疫情防控期間,重點場所、重點機構不按規定張貼“沂碼通”場所碼的,不按規定落實測溫驗碼、消毒消殺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疫情防控期間,組織舉辦紅白事、廟會宴會、大型會議、體育賽事、文藝演出、展銷促銷等聚集性活動,未按規定報批而擅自舉辦的。
十壹、封控區、管控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的;疫情防控期間,違規經營培訓班、棋牌室、KTV、網吧、電影院等場所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甚至惡意造謠引起群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泄露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次密接等個人隱私有關信息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違規售賣退燒、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類藥品”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五、其他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職務、危害社會公***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