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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及其意義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原則

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1月16日的在線訪談上獲悉,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主要遵循三點原則。第壹,維護專利權人利益與維護公眾利益的有機統壹。專利法的修訂既要充分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專利權得到更為及時、有效的保護;又要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更好地規範專利權的行使,防止專利權的濫用。第二,適應國際發展趨勢與立足本國國情的有機統壹。專利法的修訂既要考慮專利國際規則的發展趨勢,合理借鑒有關國家的成功經驗;更要充分把握我國的具體國情,使修訂後的專利法與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和現實需要相適應。第三,維持法律穩定性與提高法律適應性的有機統壹。送審稿保持了我國現有專利制度的基本特點和現性專利法的總體結構,對措辭略顯過時或者表述不甚準確,但不影響實際理解和執行的條文均未提出修訂建議;僅對不改就難以解決實際問題或者會導致前後不壹致的條文提出了修訂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哪些修改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副司長宋健華透露,修改有關的修改建議從七個大方面考慮:第壹,從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上來考慮的。當前,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我們國家目前的戰略目標之壹。為實現這壹個目標,需要在我們的立法上充分展現這壹個需求,因此在專利法第壹條裏,做了適當修改,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需要作為專利法的宗旨寫入第壹條。第二,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舉措方面考慮,包括取消對涉外代理機構指定,也包括增加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及地方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傳播專利信息職責方面的規定。第三,關於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和管理方面進行了考慮。首先涉及到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歸屬以及在***有專利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界定;其次,對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審批程序的完善。第四,關於專利權的授予標準方面。這裏面包括了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即取消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的地域限制,增加了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和遺傳資源來源披露要求的規定。第五,進壹步完善外觀設計制度。其中涉及到對外觀設計的授權範圍進壹步限定,以及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實質性條件的提高,關聯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問題,以及建立外觀設計檢索報告制度等。第六,對專利保護進壹步擴大,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同時對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以及法定賠償額做了進壹步完善,增加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等。第七,主要是針對維護公***權益和制止知識產權濫用做了壹些考慮,包括對強制許可制度進壹步完善,增加現有技術抗辯和制止惡意訴訟時效方面的補充規定。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審稿和征求意見稿的區別

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籌備過程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8月,壹份7萬多字的征求意見稿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與社會公眾見面。在不到20天時間有8千人提出600多條修改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說,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和8月份提交給公眾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我們在很多方面進行了調整。我們吸收和采納國內外各種意見,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之後提出較完善的措施,充分體現我們聽取公眾意見的重要性,對法律完善將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比如說,征求意見稿中對專利法第六條提出了改進的建議,以進壹步調動發明人的積極性。在征求意見中,我們聽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見後認為,在這壹個問題沒有徹底能夠搞清楚之前,我們暫時不提,於是就取消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方案。再舉壹個例子,在征求意見稿中,在專利侵權的判定方面,很多人希望增加等同原則等,在征求意見過程當中,根據大家的壹些意見,認為這壹原則在世界各國專利法中都很少見到。考慮到與我們的發展階段的適合性以及方方面面的因素,在送審稿裏面也沒有再進壹步提出這壹方面修改的建議。第三個例子,是關於訴訟時效和制止專利權濫用這壹方面,我們聽取了各方面意見的同時也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征求意見稿的方案做了大幅度的調整。

為方便申請人和專利權人采取了相應措施

在線訪談中,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向副司長宋建華提出問題,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有沒有著重考慮增加便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措施。就這個問題,副司長宋建華表示,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我們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這也為了便利申請人和公眾獲取相關信息做了壹些改進。這壹個方面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第壹,關於涉外代理機構指定的問題。

第二,政府部門在專利信息傳播的職責的確定方面。在第壹個方面,關於涉外代理機構指定的問題,我們現行的專利法裏面規定我國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和外國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都要通過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代理。這是1984年專利法通過的時候,考慮到我們當時專利制度剛剛建立,我們代理機構行業處於剛剛建立起步的階段,能力方面需要進壹步的提高,機構數量也是有限。為了便於國內外申請人向中國或者向外國申請專利,因此做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我們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來辦理委托的代理事宜。隨著我國專利制度和專利事業的發展,我們的代理行業也是日益成熟,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具備了辦理涉外專利事宜的能力。為了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環境,也為了促使專利代理機構能夠提升業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專利申請人,這壹次采取的措施取消了涉外代理的規定。也就是說外國的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可以委托任何壹家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代理機構,而不是只限定於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

從另壹方來講,為了方便國內申請人向外申請專利。現在隨著我國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向國際市場。而走向國際市場過程當中,為了增強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必然要向國外申請專利。向國外申請專利,按照現行的規定,必須要委托涉外代理機構。在實踐中,要委托當地的代理機構來辦理,使得我們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的時候,承擔了雙重代理的負擔,也是不利於國內申請人向外申請專利。但是向外申請需要委托具有壹定專業能力的代理機構申請也是有壹定好處,因為在壹些小企業對規則不了解的情況下,委托國內代理機構辦理比較穩妥壹些,這是需要國內申請人自己來決定。當自己在外國有能力辦理申請專利的時候,應該由申請人自己來決定。這壹修改是壹個很重大的舉措。

第二個方面,增加專利行政部門傳播專利信息的職責。大家都知道,專利制度壹個重要的職能就是傳播專利信息。通過專利信息的傳播可以提高發明創造的起點、創新的起點,尤其是減少科研機構、企業重復研發活動,節約社會資源,同時也使得企業在市場競爭當中盡可能的避免自己無意中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盡管現行的法律裏面,有壹些關於專利申請文件的公布、公告等等相關的規定,但是沒有從政府職能角度來定位專利信息的傳播。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經濟體制的完善以及企事業單位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地位逐漸的加強,其對專利信息方面的需求也是日益增長。在這壹種情況下,要求我們政府部門在這壹方面服務於企業,對企業提供確實可行、及時便利的專利信息。

目前來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因此在信息傳播方面有壹些問題,需要在法律上給予規定。我們借鑒了國外相關法律的做法,在這壹次的送審稿當中提出了壹些建議,就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要負有及時出版專利公告和傳遞專利信息的職責。對地方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從職責角度,也作出了要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的要求。

專利權保護得到進壹步完善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巡查員吳寧燕說,在歷次專利法修改過程中強化專利權保護都作為主要問題來修改。本次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修改建議當中,關於專利權保護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第壹,強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在2000年的時候,外觀設計方面沒有增加規定。只要等到產品銷售後才能請求制止侵權行為,在展覽、廣告行為當中無法制止。為了維護外觀設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送審稿當中,我們建議任何人未經許可,不能進行許諾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第二,進壹步強化通過司法途徑的保護。增加訴前證據保全和法定賠償額的規定等等。第三,完善行政執法。在這壹方面,我們在專利法送審稿中的建議包括:1、建議規定故意侵權者不僅僅是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受到處罰。2、有關調查取證手段的規定。

對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中專利權的歸屬

條法司副司長宋建華指出,現行專利法第14條體現了對國有企業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實施方面的要求。對於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產生的成果的歸屬問題,盡管我們現行的專利法第6、8條對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以及對通過合作或者是委托方式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有了相應的規定,且規定得比較明確。但是對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中的專利權,到底是歸科研承擔單位還是籠統歸於國家,從法律確定性來說不是十分的清楚。在實踐當中,往往強調國家所屬。因此,對科研單位鼓勵創新尤其鼓勵科研單位將完成的發明創造市場化、產業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了壹定的影響。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在第三次修改的建議當中,我們就提出了相應的建議。當然這壹個建議也是我們參考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的規定,在這個基礎上,我們結合現行法律對國家投資科研項目中的專利權,也就是說,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之外的是屬於科研承擔單位。在獲得專利權之後可以經過壹定的審批的程序,也就是說,在批準專利權之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各部門在經過批準程序之後,在批準範圍內進行推廣和應用。這壹規定應用既解決了國家科研項目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專利權歸屬問題,同時也對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後的推廣、應用、實施起到了規範的作用。

首次引入絕對新穎性標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指出,我們國家現行專利法規對新穎性采取了混合型的標準,從目前發展的情況來看,存在壹些不利的方面:第壹,不利於發明創造產生。第二,如果某壹個產品或者某壹個方法已經在國外公開使用或者公開銷售了,是其他國家公眾可以使用,但是在我們國家又變成專利權,這樣對中國的公眾來講是不公平的事情。主要是從這兩個角度出發,我們覺得應當要改變現在關於新穎性標準的規定。從目前國際趨勢來看,不管是出版物還是在公開使用、公開銷售方面,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在國際上來看,也是壹個比較明確的走向。從國內實際需要和從知識產權國家規則協調發展的趨勢來看,都有必要通過這壹次專利法修改來調整專利法關於新穎性的問題,這將適應於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的大潮。

增加遺傳資源保護和披露要求納入專利法

2006年底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傳統知識、傳統文化表達和遺傳資源地區間研討會在河南鄭州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副司長宋建華出席會議。她對遺產資源和傳統知識方面十分有研究。

她指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確實是目前國內外比較熱點的問題,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糧油組織等等從不同角度,從各自管理職責範圍探討遺產資源保護的問題。這壹個問題國際層面的探討給我們國內立法提供了壹些思路,也提供了壹些借鑒和參考。

從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相互協調和配套的角度來考慮,在專利法裏面如何體現對傳統遺傳資源保護的問題,這壹個是我們壹開始就關註的問題。從2005年有關的課題研究裏面,我們也把它作為壹個專題的研究提出了有關立法的建議。經過慎重的考慮和仔細的分析,我們在這壹次修改的意見稿裏面,準備對涉及到遺傳資源方面進行相應的規定。這裏面首先考慮遺傳資源,它是生物技術領域是非常基礎性的資源,對生物技術發明創造的產生是壹個基礎性的物質資源。對涉及到遺傳資源方面的生物技術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的時候如何體現遺傳資源保護問題是我們要考慮的。目前在這壹個方面,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對國家主權、利益分享以及獲取遺傳資源等等方面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如何保障國家立法保證生物公約多樣性三原則的實施,作為專利法方面也是我們考慮的壹個要點問題。

這壹次修改有兩條涉及到了此類內容:其中壹條為了貫徹生物多樣性公約三原則,我們國家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成員國,我們國家是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保護遺傳資源對我們國家的利益是非常重大的。生物多樣性公約需要自身有壹個國內法,當然,從專利制度來說,它對貫徹國內立法要給予支持、協調和配套。第壹,要對違反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或者是通過不當行為獲取遺傳資源的行為要進行限制。對以在違法的方式獲取遺產資源的基礎上作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行為要進行制止。也就是說,對這樣的人作出的發明創造是不授予專利權。第二,為了保障前述原則的實施,我們在相應的規定裏面也要求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尤其是它的發明創造是依賴遺傳資源,在他的申請文件裏面要披露獲得遺傳資源的來源。從這兩點規定來說,從專利制度上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做了壹個初步的嘗試和探索。

第三次專利法修改中為什麽涉及外觀設計的問題比較多

對此問題,尹司長做了詳細的解釋,專利制度在我國僅僅20多年歷史。對專利制度而言,我們國家還處在積累經驗和認識的階段。對中國來講,專利制度還是壹個相對新的事物。在專利制度建立的初期,我們學習、研究比較多的是集中在發明和實用新型方面。因為發明和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技術,它跟外觀設計相比處於壹個更加重要的地位。因為大家在初期,把學習、研究、吸收精力放在發明和實用新型這壹方面,這是可以理解的。

專利法立法、第壹次修改和第二次修改主要是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方面,當然對外觀設計也做了壹些調整,但不是修改的重點。隨著形勢的發展,我國對專利制度的認識在提高,現在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在世界上第壹,數量非常多,大家的感受也是越來越深。從這壹個角度出發,我們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應該要在外觀設計方面完善制度、修改法律,使得我們專利法三個方面: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都能夠得到進壹步的平衡的發展。

關於外觀設計方面的修改建議

尹司長說,外觀設計是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的內容,我們建議采取有關的舉措有五個方面的修改:第壹,適當的限制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範圍。從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情況來看,有壹定數量涉及到的僅僅是平面印刷品的圖形、色彩或者相結合的改進。這樣的平面印刷品的設計,主要是起到壹個標識的作用,而不是對產品外觀做的改進。如果這樣的設計數量過多,不利於促進國內設計人對產品的外觀設計水平的提高。

另外,僅僅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也將會增大與商標權、著作權不必要的交叉和重疊。為了讓設計者把註意力更多放在產品本身的設計上,這樣我們要做壹些限制。對平面印刷品的圖形、色彩或者相結合的僅僅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第二,我們要提高外觀設計授權的條件。現行專利法僅僅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不能與以前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現在我們建議,在送審稿裏面進壹步完善,首先補充了與發明、實用新型相似的創造性要求。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現有設計相比,或者與現有設計組合相比,應該有明顯的區別。這壹條加進去之後顯著的提高了外觀設計授權的標準。

第三,我們將允許對關聯外觀設計的申請。在現實中,做出壹個基本的外觀設計之後,圍繞外觀設計會形成壹系列和它比較接近、相似的外觀設計方案,如果我們規定對這壹套外觀設計方案只能夠單獨、逐壹提出外觀設計申請,對申請人來講是很大的負擔,同時不利於他及時的獲得保護。為了便於申請人獲得保護,我們建議規定成套的外觀設計產品可以在提出壹件申請之外,允許對相似、關聯的外觀設計方案提出壹件申請。

第四,我們建立壹個檢索報告制度。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壹樣,僅僅是進行初步審查,而不是實際審查。沒有經過實質審查,這壹個權利的授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在很多情況下是不明確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對自己外觀設計狀況是否符合這壹個條件心裏不清楚,經常會比較盲目。無論對專利權人來講,還是對社會公眾來講,會帶來不利的影響。為了克服這壹方面的問題,我們建議將檢索報告制度引進來,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如果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和提出侵權訴訟的話,必須要向有關司法機關和專利行政部門提供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檢索報告。

第五,這壹次我們建議在外觀設計申請文件裏面,把原有的簡要說明可以有、也可以沒有這樣自由選擇的文件變成壹個必要的申請文件。在簡要說明裏面對外觀設計做壹些必要的文字說明。現行法第56條僅僅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表現在圖片或者照片中外觀設計產品為準。專利法送審稿當中不僅僅是有這樣的規定,還規定應該要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和說明圖片、照片,這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提供了壹個更加科學、可靠的方式。

總之,從方方面面對外觀設計制度提出了改進的措施,在我們這壹次整個專利法送審稿裏面,外觀設計制度的完善位於壹個非常突出的位置。

強制許可問題值得關註

有網友提問,征求意見稿中第49條,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宣言中也規定,發生公***健康危機進行的強制許可進行了規定。也是註重公***利益體現之壹,但是只限於特殊的疾病和類型,請問在送審稿是不是有所調整?

尹司長表示,強制許可是這壹次專利法修改必須突出的特點。第六章對強制許可做了比較大幅度的調整,其中有壹條關於落實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宣言。如果發生了流行疾病或者是蔓延,對國家公眾帶來生命安全和威脅的,可以依照這壹條授予強制許可,生產某壹種藥物來滿足公眾的需要。

還有,當這壹個國家發生了公眾健康危機的時候,從人道主義出發,國際協議允許其他國家頒發強制許可,制造有關藥品,並且把有關藥品出口到其他國家。這壹條不僅僅是國際協議的反應,而且在很多國家的立法裏面有所體現。我們國家專利法有必要從國內法律上反映出國際法律的發展。

網友觀察非常細,問題是講我們國家在2005年的時候頒布了壹個規章,對涉及到公***健康問題方面的強制許可做了壹個規定。在那壹個規章裏面,我們提出了壹些範圍。這壹次專利法修改,我們重新研究了國際協議有關的措辭和其他國家所采用的做法,我們把這壹個原來所說的傳染病修改成為流行病。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完善行政執法三條建議

行政執法問題也是這壹次專利法修改的重要方面,條法司副巡視員吳寧燕說,行政執法是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壹個特色,我們專利法保護是實施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行政保護是符合國情發展需要的。由於這壹個制度符合我們目前國情的需要,在這壹次專利法送審稿當中,我們提出了壹些有關完善專利行政執法的內容。這壹些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壹方面,故意侵權人不僅僅是承擔民事責任也要受到行政處罰。對侵權行為,尤其是故意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會侵犯專利權人的利益,在某壹種程度上也會損害社會法律秩序。作為行政執法來講,對故意侵權行為要給予處罰。

第二方面,冒充和假冒專利行為,都是違法的。在我國現行法律當中,對這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是不壹樣的。這壹次送審稿當中對兩種行為的處罰的力度修改為相同,就是壹致起來了。

第三,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查出冒充專利行為,缺乏必要的手段,也是我們專利法兩次修改沒有解決的問題。為了更好的加強專利行政執法調整取證手段,依法行政,在本次專利法送審稿當中增加了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權行為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必要的手段。

對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現象要規制

目前壹些專家和公眾認為,實踐當中存在壹些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現象,希望予以規制。針對這壹現象,尹司長指出,關於維護公眾合法利益,制止濫用專利權,這壹次專利法修改當中,各方面討論非常熱烈。這壹次送審稿當中有以下幾點跟這壹個問題是相關的。

第壹,關於強制許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有強制許可。現行專利法裏面第48條規定,我們做了進壹步完善。增加了壹種情況,如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行為被認為是限制競爭行為的,這壹種情況下,可以頒發強制許可。什麽樣的行為被認定是限制競爭的行為,由國家反壟斷法和其他的法律來規定。這壹個其他法律跟專利法配套壹塊來起到作用。

第二,增加了現有技術抗辯和禁止惡意訴訟的問題。也就是說,法院在專利權人訴訟過程當中,如果證據能夠證明實施的技術和設計是現有技術或者是現有設計、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不構成侵權。這樣減少了壹些工作量。這樣將大大有利於減少訴訟的成本,盡快穩定社會關系。壹旦證明這壹點,就可以終止或者結案。另外壹方面,我們國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個別申請人明知申請專利的技術是被限制的,還去申請專利。並且,他們還依照這個專利對其他人的行為提出侵權訴訟,這樣對他人的經濟活動帶來了壹定的幹擾。建議增加壹條,在這樣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明知獲得專利權屬於現有技術仍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控侵權人可以要求責令專利權人賠償損失,這樣可以起到壹定的威懾作用。

第三,訴訟時效。侵犯專利權的時效為兩年,是從得知日起計算。對專利權侵權是以連續侵權的形式發生的,我們做了補充,賠償損失的數額可以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兩年,對起訴之後的行為可以予以制止,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補充。這壹次專利法修改,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基礎上做了進壹步細化。第二方面的限制,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情況,專利權人采取欲擒故縱、放水養魚,讓別人有誤導的行為,等別人進壹步擴大投資範圍之後,過壹段時間才提出訴訟,使對方處在壹個非常被動的地位,這壹種行為也不利於我們正常經濟秩序的建立,針對這壹種現象,我們建議專利法增加壹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表示沈默使侵權的單位有理由相信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會對該實施行為主張權利,隨後又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處理,權利主張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的,無權對實施行為獲得賠償,也無權責令該單位和該個人停止使用。

第四,根據TRIPS協議,各國在權利用盡問題上有充分的空間。我們建議對專利法作出相應規定,如允許平行進口。

第五,增加了壹條,“BOLAR”例外,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的信息的需要而制造專利藥品、藥品機械不視為侵犯專利。這樣對保障公眾的利益,以便公眾容易獲得藥品和醫療器械,這樣對獲得公眾的利益和人民生命健康方面有突出的意義。

對專利權管理問題涉及兩點內容

副司長宋建華說,第三次修改專利法對專利權的管理方面有兩個建議:第壹,關於***有專利權人或者是申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則做了壹個明確的規定。對***有專利權人而言在轉讓專利,以及將專利權作為質押,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情況下,在沒有協議的前提下,要經過全體同意才可以實施。對***有專利權人各自實施專利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除非另有協議規定之外,專利權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權。

還有,審批問題。在國內完成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的時候,首先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這壹個申請是義務性的條款,但是關於這壹個條款本身,從現行法律裏面缺乏壹個責任條款,在當事人沒有履行這樣的義務下,沒有壹個法律制約。我們這壹次修改完善了相關的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沒有首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或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直接向國外申請,後來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向中國提出申請的,對這樣的專利申請將不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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