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監督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全省工礦商貿行業和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相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四)監督管理中央駐甘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產煤市縣的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全省煤炭生產能力的核定和監管,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煤礦技術改造、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對重大煤礦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利用項目;負責指導協調市、縣、市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五)負責全省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中央在甘企業、全省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六)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七)制定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違法行為。
(八)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參與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受委托承擔重大事故結案審批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實施。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控網絡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壹)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
(十二)指導和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社會中介機構,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
(十三)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
(十四)監督市、縣、市煤礦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管理;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對外交流和外事活動。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六)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