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 "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構成居民醫保基金,居民醫保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管理。
參保居民個人賬戶基金劃分比例和金額為:18周歲以下的為籌資金額的25%左右,每人每年25元;18周歲以上的為籌資金額的15%左右,每人每年50元;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不建立個人賬戶。p>《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居民醫保基金個人賬戶後的剩余部分為統籌基金。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分擔。
居民醫保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不同類別定點醫療機構劃分如下:壹類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類定點醫療機構600元;三類定點醫療機構900元。
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壹類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45%;
第三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居民醫保參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含規定病種的住院和門診費用)。
百度百科-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