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財產刑包括的內容:
1、附加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罰金和沒收財產屬於附加刑,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
2、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責令退回贓物。
刑事豁免權在刑事訴訟中壹般指律師的職業豁免權,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如,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刑事訴訟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等。
刑事立案的意義有:
1)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立案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3)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委托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3)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指定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