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工程類項目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含200萬元)。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
其實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購主要以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政府采購有四種基本類型:即購買、租賃、委托、雇用。其中,購買特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政府采購行為;租賃是在壹定期限內貨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購方轉移的行為;委托和雇傭是政府采購方請受托方或受雇人處理事務的行為,工程的招標就屬於委托。
政府采購項目法定的招標方式有哪些?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價、
6、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必須屬於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