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 號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2月29日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品德、智力、體質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編輯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對孩子要絕對尊重。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壹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沈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編輯本段]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壹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放棄等。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編輯本段]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註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壹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編輯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壹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其他相關內容
參見兒童權利公約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發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壹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關系到每壹個孩子、每壹個家庭、每壹所學校,而且關系到整個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全面文明素養的人。讓孩子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求知,讓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規則和秩序,懂得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這是家庭、學校、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未成年人也是壹個特殊群體,特殊之處即在於他們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他們從心理上正處於從無知到有知、從不成熟到成熟的轉變時期,心理上比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和外界的侵犯;另壹方面,在人的壹生中,總會有相互對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與邪、真與假、善與惡、美與醜,人性中的光輝與醜惡交織在壹起,影響著每壹個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觀、世界觀的未成年人所受影響更大。這就更加需要我們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種多樣、生動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觀念植根於處在萌動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務青少年、保護青少年,也是我們所需面對的壹個社會課題。因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家庭、學校和全體公民應該積極地給予特別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這壹保護的具體體現。 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07年實施: 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商報訊 (記者李肖肖王紅偉通訊員郭鴿馬廣闊)6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要實施。鄭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專程來到鄭州師專附屬小學,給孩子們上了壹課,讓學生了解6月1日起將有哪些新權利。 學校不得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求當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針對目前中小學生日益加重的學習負擔,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無特殊情況,學校不得延長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他們的學習負擔。 教師再罵“笨死了”將受懲處 “笨死了”、“都笨成這樣了妳還活著幹嗎”,6月1日起,如果老師再這樣罵學生,將是壹種違法行為。 老師脫口而出的辱罵詞句,是許多被辱罵孩子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針對這壹現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違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不能在校內吸煙 如果校園內見到老師抽煙的話,從6月1日起,學生可以理直氣壯地制止。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對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如果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突發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制度,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長” 為了防止父母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記 2007年1月,在商報和心理專家舉辦的“問題少年”見面會上,15歲的女孩小雪,很長時間不和爸爸說話,在心理咨詢師的引導下,孩子才說出來是因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記。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記,不僅是傷害感情了,還要受到批評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經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們的日記、信件等。 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針對當前壹些父母拋棄、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再走丟小孩監護單位要擔責 2007年3月26日,8歲的商丘民權男孩劉明恩,在鄭州看病期間,與相依為命的80歲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荊山公園派出所的民警撿到後,送到了救助站。誰知孩子卻從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丟了,誰應承擔責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流浪兒童,監護單位應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新法實施需要相關法規 河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李鵬輝說,新法的規定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但落實起來仍需要有與之配套的地方法規。 比如新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將受到什麽處罰?處罰的力度與店主的利潤相比又是怎樣?這就需要壹個具體的監管。 根據將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要保證未成年人必要的娛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