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醫保卡可以借給家屬使用。
3、禁止重復報銷
4、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受到限制。對醫護人員、醫療機構進行約束,他們必須保存好患者的相關信息以及就診數據,不得誘導患者過度問診,不得讓患者重復購買藥物,不得讓患者在不必要的情況下住院治療。這些行為,統統都會被定義為騙保,涉案人員需要繳納大量的罰款。在這壹新規之下,騙保行為獲將得到有效的約束。
第
壹、不得通過醫保轉賣藥品,接受現金返還、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在我們繳費的過程中,個人賬戶會積累相應的資金用於支付醫療費、藥費等費用,減輕我們的就醫壓力。然而,有些人用自己的醫療卡幫助他人購買藥品,以便能夠使用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生活中很多人都發現,藥店裏不僅賣藥,還能買牙膏、衣架、洗衣液等生活用品。有些人不經常使用醫保卡,多年來積累下壹筆不小的數目。因此,在壹些不良藥店老板或店員的誘惑下,動了歪心思,通過吃部分回扣的方式變現或替換實物。國家通過醫保本身為老百姓提供的福利政策,濫用醫保卡余額,這無疑造成了公***資源浪費,違背了醫保設立的初衷。而使用醫保卡為他人消費,並從中牟利,更是引發了社會問題。因此,新規明確提出要對這類問題進行整治。
第
二、遵循壹人壹卡的原則。雖然我國已經開始試點家庭***享賬戶,但很多地方還沒有實施,而且***享賬戶的適用對象是有限的。壹人壹卡原則仍然有效,與***享賬戶不沖突。無論何時何地,都不得將醫保卡借給他人,否則,就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壹些地方,仍然存在將醫保卡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同時,根據今年1月出臺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來看,在藥店購買藥品時,指定零售藥店應當查驗參保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確保證明壹致;特殊情況下代購藥品的,應當出具本人和購藥人的身份證明,並錄入相應系統。因為醫保卡的使用記錄會被錄入系統,如果使用醫保卡為他人購買壹些特殊藥品,會對自己的商業投保產生壹定的影響。因為保險公司會根據醫療卡的使用情況來判斷妳是否有潛在的疾病,甚至妳是否會為他們投保相關的保險。因此,我們的醫療卡不能隨意借用,也應該合法合法地使用我們自己的醫療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