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分為善意的打假人和惡意的打假人。惡意打假人是指以賺錢為目的,利用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打擊市場上流通的商品過期、偽劣產品,通過打假的形式要求商家支付賠償的行為人;善意的打假人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向商家請求賠償的行為人。有的惡意打假人可能存在名為打假,實為敲詐的違法行為。
“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並非生活消費,也未構成誤導,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實踐中,“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簽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今年8月,消保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其中明確“職業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3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_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