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的生產、流通和餐飲進行監督管理,如證件是否齊全,店內食品的存放環境條件,食品的新鮮程度,食品的生產日期,食品或商品是否有國家審批號,店內的各個角落的環境衛生;
2、藥品的生產、流通經營、使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如是否銷售違法藥品以及化妝品,是否銷售過期的藥品以及化妝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安全標準應有什麽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