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調整國家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權限與分工關系。
第二、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系。
第三、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
第四、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系。
第五、調整政府與藥品藥械經營企業的關系。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衛生事業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範;衛生法調整的是壹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征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衛生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則。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範;衛生法調整的是壹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征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衛生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強化預防接種規範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