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三)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藥學、中藥學專業碩士學位畢業,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四)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辦壹次。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試題審查,提出考試合格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並會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使用,全國有效。
執業藥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註冊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和藥學服務的專業人員。藥師負責檢查醫生開出的幾種藥物之間是否存在藥物相互作用,並根據患者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為患者建議最合適的劑型和劑量。同時,他們還會教患者註意什麽,如何服藥。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明確規定執業藥師需要擔任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