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劇毒化學品倉庫有外來人員登記、值班巡查登記,清晰完整,並保存壹危化品管理制度收藏此信息添加:佚名來源:1.總則1.1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貯存、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2.範圍和分類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身中毒或傷害事故,並使財產受到毀壞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物品;2.2有些物品雖不屬於危險物品,但具有壹定的危險性也應加強管理;2.3化學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 2.3.1爆炸品2.3.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2.3.3易燃液體2.3.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2.3.5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感染性物品2.4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3.生產和使用3.1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等安全設施;3.2生產車間存放的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以免因成分不符標準或發生事故; 3.3劇毒物品生產和使用場所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如酸、堿作業崗位要戴眼鏡、處理問題時必須戴面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應備有壹定數量的解毒藥品甘草含劑等以備應急搶救之用,工作結束後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3.4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的規定,印貼專用的標誌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性質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貯運等註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3.5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其電氣、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等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國家頒發的爆炸危險物品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規定,分別采用防爆或隔離措施; 3.6輸送液體物品,應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靜電的措施,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熱,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若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或照明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離措施; 3.8凡用於生產的煤氣、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水等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3.9化學危險品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處理; 3.10嚴禁用壹級易燃液體洗刷機器設備、車輛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檢修,要求嚴格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檢修制度規定執行; 4.貯存和保管 4.1貯存量較大的化學危險品的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範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4.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壹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並應有壹定的安全距離,並保證道路通暢; 4.3對化學試劑危險物品庫要安排的貨位,避免混存;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貯存在同壹庫內; 4.3.1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壹庫;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壹庫; 4.4對於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爆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及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場地貯存; 4.5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配備壹定數量的消防設施; 4.6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包括庫工必須進行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由本單位發給安全作業證方能上崗操作; 4.7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要選配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4.8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出入庫發放制度:4.8.1 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均應按合同或入庫單、請檢單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 商品數量; b. 包裝; c. 危險標誌;d.合格證或檢驗報告;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4.8.2 化學危險品出庫前均應按合同或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a. 商品數量;b. 包裝;c. 危險標誌;4.8.3 進入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4.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4.8.5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4.8.6 不得用同壹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4.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4.8.8為防止發料差錯,對劇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四雙”制度;4.8.10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4.8.11化學危險物品的領用需經使用人員提出,部門主管批準,倉管人員同意後方可出庫;4.8.12化學危險品的出入庫須有臺帳記錄,每月必須進行盤帳,做到帳、卡、物相付; 5.裝卸運輸 5.1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品壹般性質和安全防範知識的人員承擔; 5.2化學危險物品裝卸運輸人員,應持有安全合格證,按運輸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翻滾、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註意標誌,堆放穩妥; 5.3化學危險品裝卸前後,對車廂、庫房應進行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裝過劇毒物品的車輛,卸後必須洗刷幹凈; 5.4相互碰撞、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而在同壹車上混裝運輸; 5.5化學危險品裝運時不得人貨混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5.6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防止外來明火,盡可能選擇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行車中要保持車速、車距,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5.7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排氣筒上必須裝有阻火器,並配備滅火器材;車頭應懸掛“危險品”標記,罐車要掛靜電接地導鏈;5.8裝運爆炸、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5.8.1禁止使用電瓶車、翻鬥車、鏟車和腳踏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氯化鉀、氯化鈉等氧化劑和鐵桶包裝的低閃點的易燃液體時,不得用鐵板車及汽車掛車;5.8.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鬥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 5.8.3高溫季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有防曬設施; 5.8.4裝運電石等忌水物品時,應要有防雨設施; 5.9公司銷售部對來公司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準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準用證”、並檢查運載工具外觀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後方可發貨; 6.報廢處理 6.1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統壹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處理; 6.1.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幹凈,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裝容器必須在生產部指派專人監護下銷毀; 6.2劇毒物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先提出申請,制定安全措施,經生產部批準後方可處理; 6.3凡公司報廢的金屬容器、設備、管道等含有化學危險物質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按規定要求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交給廢品處理部門; 6.4公司生產中的各類有害廢渣、汙物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壹般垃圾運出;
中華人民***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壹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國家計量局發布;壹九九九年壹月十九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增補;二00壹年十月二十六日國家質檢總局增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國家質檢總局調整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卷尺、帶錘鋼卷尺、鐵路軌距尺;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4、體溫計:體溫計;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6、谷物水份測定儀:谷物水份測定儀;7、熱量計:熱量計;8、砝碼:砝碼、鏈碼、增鉈、定量鉈;9、天平:天平;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秤、售糧秤;11、定是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12、軌道衡:軌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表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計:酒精計;19、密度計:密度計;20、糖量計:糖量計;21、乳汁計:乳汁計;22、煤氣表:煤氣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汽流量計;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27、眼壓計:眼壓計;28、出租汽車裏程計價表:出租汽車裏程計價表;29、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30、測振儀:振動監測儀;31、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32、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33、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儀;
34、場強計:場強計;35、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36、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光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37、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汙染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