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城市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審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許可並公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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