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貪汙賄賂犯罪
貪汙、侵占罪、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賄賂有影響力的人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沒收財產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國際賄賂罪。
第二,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違反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陷害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辦理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28。放人越國(邊)境罪29。阻撓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在押人員罪,濫用職權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第三,玩忽職守罪
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因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第四,徇私舞弊罪
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為私利非法低價折股罪、出售國有資產罪、枉法仲裁罪、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不收稅罪、徇私枉法出售發票罪、克扣稅款罪、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招收公務員和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判決徇私枉法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五、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脅迫、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火災事故罪、安全事故不報、謊報罪。
不及物動詞公職人員犯下的其他罪行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財務人員購買假幣罪、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引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同罪、利用委托財產背信罪、非法運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未經核算吸收客戶資金罪、非法簽發金融票據罪、接受、支付、擔保非法票據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銷毀罪。電報罪,破壞選舉罪,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舉報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士兵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進行調查,包括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單位行賄、利用影響力行賄、影響力人行賄、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財產、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意誌貪汙等。挪用資金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以及相關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進行調查,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管理公司和證券濫用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人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統計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非法拘禁、虐囚、非法搜查罪。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包括瀆職行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失職行為、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國家機關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環境監管失職行為、傳染病防治失職行為、商品檢驗失職行為、動植物檢疫失職行為、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失職行為、造成珍貴文物損毀和流失的過失行為。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犯罪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倒賣發票,克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在商檢中徇私舞弊,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徇私招收公務員、學生罪,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進行調查,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火災事故犯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犯罪、危險作業犯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犯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危險品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壹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所涉及的其他犯罪進行調查,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和將假幣兌換為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引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非法運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簽發金融票據罪。 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舉報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士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