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幾天前,本報接到壹位讀者的報料:最近她經常在桃園二巷的“實康”和“遠東”兩家藥店用醫保卡買藥,可是這兩個藥店都拒絕出具正規發票。不知藥店的做法是否合理?
就此,記者咨詢了遠東藥房,得到的答復是:醫保中心就是這樣規定的,顧客購藥後,只出
具消費清單,這樣做是避免消費者的二次報銷行為。
隨後,記者采訪了太原市醫保中心,這裏的壹位負責人說:“這兩個藥店的做法沒有違反規定,消費者用醫保卡到藥店消費,對方必須出具消費清單(消費金額、節余金額)等內容,但不能開發票。因為消費者用醫保卡消費的錢只是壹個數據,是虛擬的錢,藥品售出後,藥店必須先將數據傳輸到市醫保中心的數據庫,然後再將所開發票拿到市醫保中心進行對賬,準確無誤後,市醫保中心才會向藥店支付這筆費用。所以說,醫保卡的消費,應該是藥店拿發票找醫保中心報銷。
這位負責人說,消費者用醫保卡買藥,實際上是由市醫保中心來埋單,當消費者把藥買走後,市醫保中心已經為其報銷了費用,如果再讓對方開發票拿去報銷,就屬於二次報銷,這是不允許的,但是按照規定,藥店應該向消費者出具小票之類的購買憑證。
刷醫保卡不需給個人發票
使用醫保卡在藥店、醫院交費到底該不該給消費者開發票?記者就此采訪了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障局醫療機構管理科王科長。
王科長解釋說:“在藥店、醫院使用醫保卡交納費用時,藥店和醫院是不給開發票的。因為消費者在消費醫保卡上的錢時是社保局在墊付。消費者持醫保卡在醫院就診或者在藥店購藥,醫院和藥店先墊付消費者所使用的金額,藥店和醫院定期要到社保局結賬,這時社保局將壹段時間內消費者使用醫保卡上的費用支付給醫院和藥店。在社保局支付給醫院和藥店的同時,藥店和醫院要給社保局開發票,如果醫院和藥店再給消費者開發票,就等於他們開了雙重發票,上兩次稅,這樣對醫院和藥店來說是不合情理的。”
王科長強調:在單位就職的工作人員,個人交費比例為2%,單位交費為6.5%,這樣8.5%就形成了醫療保險基金池,再從基金池裏根據年齡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在3%~4.5%之間。這樣壹來大家所使用的醫保卡就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個人賬戶,賬戶裏的錢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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