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前,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因病不得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未進行轉移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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