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個人窗口辦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轄區社保所申報),提交近兩年連續治療的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參保人員異地安置需提供當地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由所在單位統壹登記, 並連同提供的重病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上報轄區社保所;
2.轄區社保部門受理初審資格的,出具《武漢市醫保中心部分重特大疾病門診治療審批登記表》,參保人按規定填寫相應欄目;
3.初審通過的參保人員持《審批登記表》到轄區社保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相關檢查,明確確診病情,提出治療建議。參保人在定點醫院認定後,向社保部門提交《審批登記表》,經審核通過後,開具危重病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