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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超範圍經營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1、責令停止超範圍經營藥品,沒收超範圍經營的生物制品;2、沒收違法所得;3、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4、對超範圍經營的違法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限期停業整頓,整改不到位的將撤銷其GSP認證證書或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壹致。

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生產經營的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標註轉基因食品的;(四)生產經營的食品采購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缺陷,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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