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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委有哪些職能部門

法律分析

(壹)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處。擬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省中醫藥管理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

(三)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處。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省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財務處。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五)法規處。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處。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衛生問題的幹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擬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壹)科技教育與國際合作處。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應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處。承擔公***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處。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十四)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十五)老齡健康處。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婦幼健康處。擬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十七)職業健康處。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處。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傳處。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健康指導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健康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健康建設綜合協調工作;擬定健康建設任務監測評估辦法,並組織考核評估。擬訂全省愛國衛生運動有關政策、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牽頭履約工作。承擔健康領導小組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二十壹)保健局。負責省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省直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二十二)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省中醫藥管理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二十三)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和省中醫藥管理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壹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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