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藥品分為甲、乙、丙三類藥品,具體區別如下:
1、分類方法
甲類藥品是指由國家統壹制定的、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
乙類藥品是指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
丙類是除開上述兩類,非臨床必需、價格較高的藥品。
2、制定方法
“甲類目錄”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
“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減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各地對“乙類目錄”中易濫用、毒副作用大的藥品,可按臨床適應癥和醫院級別分別予以限定。
不在甲類、乙類目錄的都屬於丙類。
3、報銷辦法
甲類: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
乙類: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乙類自付壹般比例為:藥品10%或5%;檢查8%;材料費30%)
丙類:藥品完全自費。
4、特殊規定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
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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