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決定書範文
行政處理決定書
被處理人:楊新利 身份證號:410122195511071218 案由:撤銷不動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楊新利位於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02年12月4日我局頒發了中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2013 4
12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無效。鑒於上述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該局為楊新利辦理的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房屋登記,並收回中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被處理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行政處理決定書範文二
行政處理決定書
行政處理決定書
行政處理人:溫州人人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甌海區仙巖鎮繁榮中路 8 號 6 樓
法定代表人:劉峰
經查,妳單位存在以下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1.截留參保人員社保卡、壹卡通,存在代刷代購行為;2.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串換為保健品、日用品。以上行為嚴重違反了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保基金損失17580.46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認可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我局於2014年10月21日向妳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理通知書》(溫人社發〔2014〕333號)。
根據《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修訂)》(溫人社發〔2012〕99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並追回違規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換取其他藥品、日用品、保健品或者其他物品的,或者故意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單位違反了辦法的規定。,妳單位已違反本辦法規定,我局決定對妳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決定:1、自2014年11月4日起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2、由甌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17580.46元。
本行政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1月12日
行政處理決定書樣本
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州市利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段建設壹棟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項目(西壩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批復》(荔人防建[1998]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層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在該工程建設過程中,妳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實施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無法整改。妳公司於2012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田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對該項目防空地下室進行易地建設。考慮到該項目已列入市?爛尾樓?"項目,且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12年7月20日向妳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12]6號),規定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督促妳公司繳納土地易地建設費,但妳公司壹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現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未繳納土地易地建設費。
妳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國家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國家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國家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國家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妳公司於2015年4月30日前持《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妳公司逾期不繳納,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視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妳公司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在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