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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上國談和集采區別

法律分析:1、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主要是以完善帶量采購方法換取更優惠的價格2、帶量采購是在集中采購的基礎上提出的,指的是在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開展招投標或談判議價時,要明確采購數量,讓企業針對具體的藥品數量報價。

法律依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

第壹條 品種範圍。重點將部分臨床用量較大、采購金額較高、臨床使用較成熟、市場競爭較充分、同質化水平較高的高值醫用耗材納入采購範圍,並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臨床使用需求以及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入圍標準。

第二條 企業範圍。已取得集中帶量采購範圍內產品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在質量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企業信用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采購要求的,均可參加。境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指定我國境內企業法人協助其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第三條 醫療機構範圍。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均應按規定參加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可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自願參加集中帶量采購。

第四條 約定采購量。采購量基數根據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量,結合上年度使用量、臨床使用狀況和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核定。約定采購比例根據市場競爭格局和中選企業數量等合理確定。約定采購量根據采購量基數和約定采購比例確定,在采購文書中公開。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對實際需求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以外的部分,優先采購中選產品,也可通過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第五條 競價和中選規則。將治療目的、臨床功效、產品質量類似的同類高值醫用耗材采購量合並,統壹競價,公平競爭;鼓勵合並分組,促進競爭。需要聯合使用的多種高值醫用耗材可整合成系統,視為壹個品種進行采購。根據高值醫用耗材臨床使用特點、標準化程度、參與企業數量等因素,因材施策,可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進行采購。企業自願參加、自主報價,通過質量和價格競爭產生中選價格和中選企業。多家企業中選的,應合理控制不同企業之間的差價。按照量價掛鉤原則,明確各中選企業的約定采購量,合理確定采購協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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