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因為《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出臺,我國依循以監督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管政策開展工作。此次政策的發布和工作的開展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產品質量的合格性,維護了消費者權益,為市場的規則保駕護航。
區別:
1、性質不同:委托檢驗是企業為了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監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型式檢驗是為了認證目的進行的型式檢驗,是對壹個或多個具有生產代表性的產品樣品利用檢驗手段進行合格評價。
2、檢驗方式不同:委托檢驗項目是由企業指定的,通常依照生產許可出廠項目和標簽的標示項目。型式檢驗是生產許可換證或監督抽檢。
3、選擇性不同:型式檢驗是全檢,委托檢驗的項目是有選擇性的,銷售企業需要,理解是流通渠道要的,請生產企業提供型式檢驗報告,另外委托檢驗的報告壹份,僅做生產許可出廠檢驗項目。
擴展資料:
申請委托檢驗對樣品的要求:
1、檢品數量要求:通常情況下,檢品數量應為壹次檢驗用量的三倍。涉案等特殊情況下可酌情減量,但不得少於壹次檢驗用量。且委托方須在委托書中註明不申請復驗,並寫明要求檢驗的項目。
2、檢品狀態要求:樣品應包裝完整,有完整標簽,標簽內容應符合國家局藥品標簽說明書相關文件規定,無正規標簽的樣品,必需貼有臨時標簽。標簽內容至少包括:檢品名稱、批號、規格、效期、生產單位,以及特殊儲存條件等。涉案等特殊情況的樣品標簽可適當從簡,但需書面說明原因。
3、申請委托檢驗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需詳知送檢目的,了解樣品特性,熟悉資料內容,能正確填寫檢驗申請書,並對填寫的內容負責。
4、在受理登記後需核對登記表各項內容,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同時索要收檢回執並妥善保存,以作為查詢、領取報告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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