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使用、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源頭減量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備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督促本轄區內負責分類投放管理的單位、個人和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基礎設施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進行統籌規劃和控制。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廢物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以及對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培養和提高學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農業農村、財政、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單位、村(居)民和分類管理責任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促進形成全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開設專欄,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和工藝的研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第二章分類標準和投放第十壹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塑料、金屬、紡織品、電子電器、玻璃、木材等適於回收再利用的廢物;
(二)易腐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易腐廢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等生活垃圾;
(三)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相紙等;
(四)散裝垃圾,是指完整性強、需要拆解的廢棄家具、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重量在5千克以上或者體積在0.2立方米以上或者長度在1米以上;
(5)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分類標準,制定具體的生活垃圾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