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原因讓職場人對加班不敢說“NO”
近日,北京大學社會調查研究中心推出《2012年度中國職場人平衡指數調研報告》,報告指出,當下我國職場加班情況嚴重。目前,我國職場人在公司平均工作時間為8.38小時。30.3%的人每日工作超過10小時,最長為16小時。65.8%的人回家後仍需繼續為公司工作。朝九晚五,本應是上班族最正常的工作狀態,國家法律對加班也是有明確限制的,為何加班情況還是這麽嚴重?對此,本報記者作了壹番明察暗訪。在接受調查的人群中,近6成加班族反映自己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壓力”、“熬夜”、“亞健康”、“過勞死”等詞匯逐漸成為他們心頭揮之不去的陰影。但盡管如此,面對難以排遣的職業壓力和生活壓力,不少受訪者仍表示不得不延續“被自願加班”的職業生活。
加班原因
壹壓力所致:找份工作不容易,不樂意也得硬著頭皮上
晚上6點半,在壹家公司擔任審計的陳先生手提著電腦包從工業區乘坐班車回家,他的臉上寫滿了疲倦。
這幾天,每天壹早9點趕到工業區後,打開電腦,陳先生便開始埋頭幹活:查看客戶提供的資料,制作審計底稿……中午簡單用餐後,他又立刻投入工作中,直到客戶下班。期間幾乎沒有片刻休息放松的時間,只有電腦和成堆的資料陪伴著他度過8個小時的工作時光。
其實,今年只是陳先生成為壹名審計的第二年,但他卻著實覺得自己仿佛已經在這行幹了很久。頻繁的加班和出差,是他產生這種錯覺的根本原因。“1月到3月是我們的忙季。那段日子基本上每個禮拜的加班時間都會超過10個小時。”說到加班,陳先生表現得倒也坦然:“其實沒人規定妳非要加班,但人家這麽賣力地幹,我也不能落後吧。再說幹我們這行,那麽多事情擺在那裏,早晚都是妳幹,如果最後不按時完成,倒黴的還是自己。”
這兩天,陳先生都要在家裏挑燈夜戰到晚上10點左右才能休息。他認為,這是壹件對身體素質和工作熱情要求都很高的事。“領導布置的項目,幾乎不可能不靠加班就能準時完成。但是如今行業競爭這麽激烈,找份工作不容易,就算妳有多麽不樂意,也只能硬著頭皮上了。”
二生活所迫:沒有加班費,過日子都成問題
在壹家燈具廠工作的劉小姐,今年26歲。時常過著“朝九晚九”生活的她,自上班以來就幾乎沒有享受過壹天真正的八小時工作時間。
對於劉小姐而言,流水線工作,每天如同機器人壹般,反復裝配不停手。雖然,長時間重復壹樣的動作,難免腰酸背疼手抽筋,但是,她卻“樂此不疲”。之所以這麽“熱衷”加班,她更多是在為收入考慮。“加班工資基本占到我總收入的壹半以上,如果不加班,光靠那點基本工資,怎麽夠我過活呀?”
原來,劉小姐所在的燈具廠的薪資設置就是由基本工資、津貼和加班工資組成的,如果不靠辛勤地“加班加點”,劉小姐的月收入只有不足2000元。因此,不僅僅是她,廠裏幾乎所有工人都對加班有著很高的“熱情”。往往已是深夜時分,車間裏仍是燈火通明。
出乎記者意料,對於這樣的生活,劉小姐並沒有表現出什麽不樂意。“反正晚上回到出租房也沒什麽事,在廠裏還能多賺點錢,這麽想想也沒什麽不好。再說,如果不靠加班費,我那點工資在上海養活自己都難,更別說什麽寄錢回老家了。”
三指標所逼:完不成規定任務,只得加班
在壹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壹些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加工型企業,加班也是職工們的家常便飯。
張先生是滬上壹家民營家具廠從事縫紉工作的普通工人。公司對縫紉崗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計件工資制度,規定職工輪班作業,每完成壹件發給工資20元。他們每天就是面對著機器在簡單又重復的勞動中度過的。
張先生說,老板說實行計件工資制,是為了“激發職工的勞動熱情,促進他們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和勞動熟練程度,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但實際上企業把勞動定額定得很高。就算是手腳非常利落的工人,也不可能在8個小時之內完成勞動定額的。“如果我完不成勞動定額,就只能拿900塊的底薪。”為了多掙點錢維持生活,也為了能繼續留在廠裏幹活,張先生只有加班這壹種選擇,“如果不加班,連規定的指標都完不成,第二個月工資還要打九折……”說到這裏,他顯得格外傷感。
企業變相延長勞動時間,壓低人工成本的行為盡管讓工人們怨聲載道,但迫於生計,張先生仍然“自願”接受加班。訂單多的時候,他和工友們甚至每天工作長達16個小時,全然沒有休息時間。
四領導指示:面對加班要求,我不敢說不
“職場菜鳥”阮小姐剛踏上工作崗位不久,作為壹家賣場的采購部經理助理,她平均每周加班的時間達到5至8小時。“我選擇這條路的第壹天起,我就已經料想到這壹幕了,因為我的上司是壹個十足的工作狂,時常加班。”
家中長輩常常告誡阮小姐“年輕人要吃得起苦”。不少前輩也向她透露,經理認為壹個員工經常加班,是敬業的表現。那些“不辭勞苦”、“廢寢忘食”的員工經常被當作典範加以鼓勵和贊賞。“我只好每次都等到經理讓我回去或者他下班了,我才會下班”。雖然經理會按照法律規定給她計算加班費,但阮小姐對於加班還是很不情願,但無奈自己是壹名新人也不好多說什麽。
最近,采購部接了壹張大訂單,這更讓阮小姐“壓力山大”了:經理更有理由要求我們加班了,大家都同意加班,我即使不樂意也不敢跳出來說不啊!
記者調查
長期加班,身心經受雙重考驗
或許,沒有人知道那些無休止的加班,到底是出於上班族們的自願,還是被逼無奈。但是,長期加班,的確對職場人的身體狀況和心理狀態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胃病是我們小組成員們的通病。”陳先生表示,不規律的進食,讓很多員工的腸胃狀況都不太好。治療胃部疾病的藥物,基本上辦公室的.每個同事都常備壹份。除此之外,頸椎病和鼠標手也是這些職場人的常見病。
近年來,員工過勞猝死的消息時有發生,而“過勞死”這個詞,也時常會在陳先生的親朋好友口中被提及。對此,他也有自己的想法。“我們其實都明白這樣對身體很不好。但是我們也都清楚,這不該是我們終生的工作狀態。”在陳先生看來,如今的埋頭苦幹,無非是用透支青春的方式,換取美好的未來。
除了身體狀況的每況愈下外,長時間的加班,對上班族們的心理狀態產生了不少影響。劉小姐告訴記者,這幾天她白天頻頻頭疼犯困,夜裏卻時常失眠,工作效率不升反降。去醫院卻又查不出什麽問題。“也許只是心理壓力過大吧,需要放松放松。”
話雖這麽說,但劉小姐平日裏根本無暇運動健身,或是旅遊休閑壹把。“我的日程表幾乎被工作塞滿了”。眼見著身邊不少同齡人都已經結婚生子,而劉小姐卻沒有心思惦記結婚這檔子事。
超時工作,行政命令無協商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從記者的調查來看,現實卻是這壹項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幾乎成了壹紙空文。
劉小姐在聽聞該規定時表現得極淡定:“我們都是打工的,怎麽可能老板跟我們商量事情呢,而且加班這事情也用不著協商吧,我們就那麽點收入,不靠加班費,壹家老小吃什麽呀,我就怕老板不讓我加班,到時拿著1000多元的工資,跟家裏沒法交代啊!”
張先生則表現得極為驚訝:“還有這規定啊,不過我們這小廠子,才幾號人,又沒成立工會,找誰協商啊,當時定下那個工作指標時就有人說要經過什麽流程,結果還不是老板怎麽說就怎麽做,這規定在我們這種小廠子裏估計派不上用場,我懷疑老板自己知不知道這個規定都成問題呢。”
“協商?怎麽可能!”阮小姐在聽到這種說法後莞爾壹笑,“除非我不想在公司裏混了。”她告訴記者,雖然同事中也有不少人暗中抱怨加班太多,但沒人公開提過,因為大家都知道領導的態度:要做就做,不做就走人,這年頭還怕找不到人來做?所以,盡管內心對加班有想法,阮小姐和她的同事也只能繼續忍氣吞聲。
專家觀點
華東師範大學邱婕
從現代勞動法的建立,可以說是從工時制度的立法開始的,工時制度的幾經變遷伴隨了勞動法的發展。學界壹般將1802年英國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作為現代勞動法的起點,其中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此後,在漫長的勞工運動推進下,《十小時工時法》、《工廠法》逐漸將10小時工作制覆蓋到了所有勞工。1886年5月1日,數十萬芝加哥工人舉行罷工,以爭取八小時工作制,這也就是今天“五壹國際勞動節”的由來。
工時制度之所以在勞動立法中居於重要地位,是由於工時的長短與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有直接關系。歷史上,勞工工時的過長是導致人類整體平均壽命較短的重要因素。而與工時此消彼長的是休息休假,過長的工時導致休息時間的不足,從而導致人力資源的再生產和再發展困難,影響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馬克思就曾提出著名的“8小時工作、8小時自由支配和8小時休息”的口號。加班費制度以及《勞動法》中關於加班的規定也為了限制工時過長,影響員工身體健康而制定的,但現實情況卻是許多企業打著不定時工時的旗號,任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計件制工時制度中關於勞動定額的設定必須遵循科學合理、大多數職工能承受的規定也沒有執行到位,近段時間正好在對《特殊工時管理規定》進行意見征求,希望正式執行時的規定能更細致縝密,更具操作性、合理性。
勞動關系學院喬健
加班有兩種類型,壹種是直白型,明令下班接著幹,不征求員工同意與否;還有壹種變相型,說是工時制改革,卻是勞動定額拉高,逼得妳按時幹不完只好“自願”加班。企業在處理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上不依照法律規定執行,無視工會的存在,甚至很多企業根本沒有建立自己的工會,這從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的弱勢地位。解決這個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當基層工會無法發揮作用時,讓產業工會發揮力量。
在國外,很多國家的工會組織,都是以行業或是產業性工會組織存在。德國的德工聯下屬16個產業工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參與討論或者制定勞動標準、工作定額、產業政策等。事實上,很多勞資問題如果通過產業工會來解決,就能夠及時地處理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產業政策也好,內部勞動標準或者工作定額也好,只要我們的產業工會力量夠強大,那麽,通過工會代表員工出面集體協商並達成協議,就不會存在那麽多勞動者壹邊被侵權壹邊只能忍氣吞聲的情況。產業工會的作用就是以第三方的立場公平地分割勞資兩方的利益,促進雙贏,這是壹種有效解決勞資矛盾的模式。
他山之石
在歐洲,雇員不允許被要求超額完成任務,因為妳超額了,就等於減少了別人的就業機會,且企業不允許以效率低為由解雇員工,否則被認定為違法;不允許提倡員工積勞成疾工作,否則國家就得掏腰包給妳看病等等。
在德國,法定工作日為不超過8小時(每周48小時工作制),而實際上,勞資談判的結果要比法定工時標準短得多;在印刷和五金系統已實行了40小時工作制,並且從1995年起縮短為35小時工作制。
美國職業健康與安全研究所認為:工作要求超過壹個人的能力,就會出現問題。該研究所和美國心理協會建議公司通過采取措施來減輕工作壓力,包括保證工作量符合員工的能力、界定員工的任務和職責、制定工作與休息之間合理的時間表等。
《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如果雇主違反該法規定,任意延長工時,超過法定長度,應判處10000美元以下的罰款或6個月以下的監禁,或二者並處。
日本也規定,雇主違反法定工時制度,得處以6個月以下的勞役及5000日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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