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海關依法對進出口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督抽查,進出口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根據監管需要和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實施信用管理和分類管理制度。第六條 進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社會公共責任,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履行社會責任。第七條 海關總署對簽發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的人員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未經備案的不得簽發證書。第二章 進口檢驗檢疫 第八條 進口水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和貿易合同規定的檢疫要求。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水產品,海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時適用的標準進行檢驗。第九條 海關總署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國內外水產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合擬向中國出口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估情況,制定並公布中國進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或者與擬向中國出口水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檢驗檢疫協議,確定檢驗檢疫要求。檢驗檢疫協議確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及相關證書。第十條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出口水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行備案管理,並定期公布已獲得準入資格的境外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
進口水產品境外生產企業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註冊登記。第十壹條 海關對進口水產品收貨人實行備案管理。已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只辦理水產品進口手續。第十二條 進口水產品收貨人應當建立水產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對進口安全衛生風險較高的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等養殖水產品實施檢疫審批制度。上述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海關總署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員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進口水產品進行預檢。第十四條 水產品進口或者進口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向進口口岸海關報檢。
進口水產品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應當符合海關總署對證書的要求。第十五條 海關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有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驗收合格,核銷檢驗檢疫審批數量。第十六條 進口水產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冷庫或者其他場所。進口口岸應當有與進口水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儲存冷庫。貯存冷庫應當符合進口水產品貯存冷庫檢驗檢疫要求。第十七條 裝運進口水產品的運輸工具和集裝箱,應當在進口口岸海關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進口水產品從運輸工具和集裝箱上卸下。第十八條 海關按照規定對進口水產品實施進口口岸現場檢驗檢疫。現場檢驗檢疫包括以下內容:
(壹)核對單證,查驗貨物;
(二)檢查包裝是否符合進口水產品包裝的基本要求;
(三)對易滋生植物性有害生物的進口鹽漬或者幹制水產品實施植物檢疫,必要時進行除害處理;
(四)檢查貨物是否腐爛變質,是否含有異物,是否有幹枯,是否有過量血冰、霜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