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處方藥就是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而非處方藥則不需要憑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壹)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