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我縣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良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壹、疫情防控期間,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按要求主動報告,瞞報謊報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觸史、行蹤軌跡,或者拒絕接受排查、檢測檢疫、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經勸告無效,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明知相關人員自疫區返回,在相關部門調查時提供虛假證言,幫助其隱瞞來歷、行程等可能引發疫情擴散、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進出車站、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區域以及人民政府發布隔離觀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小區等重點部位的人員,拒不配合體溫檢測、人員登記、健康碼查驗、身份證核查、車輛檢查、封閉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偽劣防疫物資、醫用器材,或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新型冠狀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網絡散布涉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虛假信息、實施詐騙或其他涉疫苗違法犯罪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在政府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對疫情相關人員進行核查、訪問時,以辱罵、威脅等方式阻礙工作人員正常履職或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和消毒工作,甚至傷害、威脅、侮辱、襲擊疫情防控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
五、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的;
六、假冒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七、編造虛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藥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疫情防控期間,串聯、煽動、組織、積極參與非法聚會、聚集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場所正常秩序的,以及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聯歡會、年會、廟會等聚集活動,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違反防疫規定,擅自外出、聚集、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的;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魚臺縣公安局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和有關單位,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相關決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違反本通告者,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同的責任,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魚臺縣公安局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