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辦藥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具體辦理申報提交材料:
1、申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申辦人取得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並完成籌建後,向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