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
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權;
2.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加重病情,造成傷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表現為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補充規定(七)》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於2002年2月22日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於2002年2月26日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妨害藥品管理罪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