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和黃洋都是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的2010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自2010年8月以來,林森浩壹直住在復旦大學壹棟宿舍樓的421室。壹年後,黃洋被調到宿舍。後來林因瑣事對黃不滿,漸漸懷恨在心。[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聽黃洋等同學調侃說愚人節快到了,想作秀捉弄人。
當林森浩看到黃洋得意地笑時,他想到了其他學校毒害人,所以他計劃毒害黃洋,讓他的同學感到不舒服。[3]
犯罪動機
最高法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研究生,同住壹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受害者黃洋不滿,決定投毒傷害黃洋。
毒物來源
2065 438+013 10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林森浩稱,2013年3月30日,他向同學呂鵬索要N-二甲基亞硝胺,已用於實驗中。林森浩從呂鵬那裏拿到了實驗室的鑰匙,去實驗室拿走了壹個裝有75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藥瓶和壹個已經吸了大約2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註射器。[3]
毒藥劑量
檢方指控林森浩向飲水機中註入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超過致死劑量10倍。[4]
該案例經過編輯。
中毒過程
2065438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拿東西為借口向他人借用鑰匙,後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樓204樓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在2011參加醫學動物實驗後存放在此的剩余有毒化學品。
2065,438+0,2065,438+03年3月365,438+0日65,438+07: 50左右,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65,438+0房間,乘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註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放入房間內的飲水機內,再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物袋內,丟棄在宿舍外的垃圾桶內。
2065438年4月1日9時,黃洋從421房間的飲水機取水,出現嘔吐等癥狀。那天中午他去了中山醫院。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來到中山醫院。檢查後發現肝功能受損,於是住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加重,被轉入醫院重癥監護室治療。
警方調查
200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安全分局接到復旦大學保衛處關於黃洋投毒事件的報告,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林森浩以前,包括在被公安人員調查和詢問時,
林森浩當庭接受了二審的判決。
從沒說過實話。
2013 4月12日零時許,在公安機關確認林森浩有犯罪嫌疑並對其進行傳喚後,林森浩如實供述了其向421房間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
2013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4月6日黃於下午3點23分在上海某醫院死亡,經法醫鑒定,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致急性肝功能衰竭,繼而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65438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正式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復旦大學“4 1”案件犯罪嫌疑人林。
2013年4月25日,黃浦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 1”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批準逮捕。
2013年5月5日,的父母給復旦大學校長楊寫了壹封親筆信,質疑學校的推諉和官僚作風。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診斷林森浩無精神異常。
起訴
2065 438+03 10 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提起的公訴,該院已正式受理,檢方指控犯罪嫌疑人林某犯投毒故意殺人罪。
案件審理編輯
壹審審判
201165438+10月27日上午9點半,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開庭審理。
庭審中,檢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不和,故意投毒殺害黃洋,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請求法院依法嚴懲林森浩。
被告林森浩辯稱,他只是在愚人節那天毒死了黃洋,並沒有打算殺死黃洋。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但提出林森浩是間接故意殺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20113年10月27日下午6時,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宣判。
2014 2月18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終局判決
2065438+200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人唐誌堅正式接受林森浩的委托向本院提起上訴。
2065438+2005年10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對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認可,認為林森浩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雖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但不能從輕處罰;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5]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林森浩的死刑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
死刑復核
2065438+200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聽取了林森浩律師關於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二審死刑的意見。據的辯護人斯·姜維律師說,整個過程持續了兩個多小時。辯護人闡述了四點意見,認為判處林森浩死刑量刑過重。法官表示將依法審理。[6]
2065438+2005年6月5日晚,投毒案代理律師司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發布聲明稱,應父親的要求,該所已終止與林尊耀的委托協議。死刑復核仍在進行中,林臨時更換律師引起各方猜測。在案中,林的父親在第壹次審判後更換了壹次律師,現在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換律師。
在與斯的合同終止後,林的父親將委托北京律師、中國律師司法網主席謝通祥接手案。謝通祥在微博個人簡介中自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專業律師,死刑辯護律師”。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律師網的首席律師[7]。
2065438+2005年7月28日,經林父親的律師申請和溝通,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謝通祥經請示、領導研究和慎重考慮,同意被告人父親與審判長的會見請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林森浩案的審判長與福臨交流了壹些案情,並告訴福臨,最高法院已多次派人到上海了解情況。林的父親說,整個會議持續了幾個小時,法官和書記員也做了詳細的筆錄。
2065438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父親林尊耀和律師謝通祥第二次來到最高法第三法庭。此次,林尊耀向最高法院提交了《關於請求最高法院不核準撤銷林森浩死刑的意見(壹)》及與本案相關的11申請。
2015 12.9,“復旦投毒案”有了新進展,林森浩死刑復核落下帷幕。最高法律發布了壹項裁決,批準林森浩的死刑。[8]
執行死刑
2015 12 11,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中毒事件
本案罪犯林森浩已被依法執行死刑。在執行死刑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會見了他的父親林尊耀和其他親屬。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1]
社會評價編輯
復旦大學投毒案嫌疑人壹審被判死刑,引發熱議。專業知識豐富的名校生,卻守不住道德和人性的基本底線,令人警醒:過於功利的社會環境讓我們忽略了最基本的健康人格的培養,灌輸仇恨的不良風氣讓浮躁的年輕人心胸狹隘,缺乏寬容。從親密室友到毒死人,要反思的不僅僅是教育。(新華視點)
事件影響編輯
177復旦大學學生為林森浩尋求“免死”。
2014年5月,復旦大學的177名學生聯名簽署了壹封請求不要判處林森浩死刑的信,這封信被送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附上了另壹份聲明。建議給被告人林森浩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將來照顧被害人黃洋的父母。177學生表示,希望國家、社會、法院綜合考慮,慎重量刑,給林森浩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請求書中還列舉了林森浩日常生活和學習中的壹系列瑣事。林森浩的同學說,汶川地震發生時,他從平時攢的錢裏拿出800元捐了出來(他壹個月的生活費才200多),是捐款最多的同學之壹。林還發表了8篇學術論文,其作品也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術雜誌上發表。
此外,根據信中的要求,林森浩堅決拒絕接受患者給予的紅包。他還連續為農民工服務了壹周,從頭到尾都很熱情。平時節儉樸素(他家是農民,很累很窮,母親有心臟病)。“因此,我們不認為他是壹個多次殺人傷人的極其惡毒的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