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犯人在看守所的生活安排如下
1、看守所應當組織罪犯聽廣播、看電視、讀書看報,進行時事、政策和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2.為了促進罪犯思想改造,增強體質,看守所可以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組織罪犯在監內進行適當的勞動。
3.什麽時候睡覺沒有明確規定。
1.詐騙犯被捕期間在看守所做了什麽?
在押人員在看守所工作,壹般是手工。(妳做的事情各地不壹樣。)
法定程序是:最長拘留37天;逮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逮捕後的偵查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起訴:(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判:(法院審理判決)。
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應該被關押在看守所而不是監獄。
如果已經送進監獄,應該已經判刑,判決已經生效,才能把罪犯押解到監獄服刑。
2.被關押在看守所的親屬可以探視嗎?
犯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家屬和親屬可以探視。可以送壹些生活用品和錢。看守所裏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證明可能犯罪、暴亂、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機械工具。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進入看守所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1,進看守所後可以取保候審。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關;
(2)具備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應當定期檢查監舍,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在押罪犯的生活區域不得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羈押期間,罪犯夥食按規定標準提供,禁止克扣或挪用。
對少數民族罪犯和外國罪犯,要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囚犯應該自帶衣物和被褥。如果實在不能自帶,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
囚犯每天應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壹到兩個小時的戶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罪犯防疫衛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如果壹個人生病了,他應該得到及時的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應由當地醫院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情境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罪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