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人防工程設備需要人防部門審批嗎?

人防工程設備需要人防部門審批嗎?

如有需要,參照《國家人防辦關於印發〈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郭仁芳[2013]第536號)

各軍區人防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人防辦、人防局),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

現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認真遵照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郭仁芳〔2009〕325號)即行廢止。已取得行政許可資格的企業,須在2017 1前達到《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國家人防辦將根據《辦法》批準延長許可資格。本通知同時在中國人防網發布,請通知各人防工程建設機構瀏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3年10月20日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充分發揮資源配置效率,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和提高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包括:

(1)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門扇采用鋼筋混凝土防護門、防護密封門、密封門、閥門;

(2)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鋼制手動開關的防護門、防護密封門和密封門、閥門、封閉觀察窗和擋板;

(3)閥門:包括閉式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4)電控門;

(5)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隧道主線防護密封門;

(七)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研制並納入國家標準的其他防護用品。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安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取得許可資質的生產安裝企業,應當在其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

第六條為支持培育優質企業,確保重點工程綜合防護效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開發定型防護裝備,並納入國家標準。項目所在地省級人防部門備案許可資質後,可跨省銷售。

第七條國家人防辦是全國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的審批和實施主管部門。

第二章許可條件

第八條申請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全面

1.非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中國國籍,營業執照齊全,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

2.組織體系設置合理,技術要素配置到位,生產安裝設施設備符合要求,規章制度提前安排。

(2)人員

1,首席技術官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資格壹級證書。

2、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主管部門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專業中級技術職稱,並取得二級以上人防防護工程師資格證書。

3.技術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資質,其中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專業工程師2人以上,電氣工程專業工程師1人以上,焊工10人以上,機械師8人以上,鉗工5人以上,電工2人以上,起重設備、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2人以上。

4.有壹支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流程的專業隊伍,常年註冊人員20余人,註冊安全員3人以上。

5、擁有1以上專職人員負責保密信息管理。

6、所有人員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3)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於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於3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於300平方米;除銹、塗裝、質檢、試驗等作業區域應相互獨立,總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倉儲面積(包括備件倉庫)不小於2000平方米;辦公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類存放在室內,存放場所應有防水、防潮、防變形的功能、設備和手段。

3、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制作應在混凝土養護區域設置自動噴塗設備。自行攪拌混凝土時,應配備電子混凝土配比裝置。

4.生產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環境和勞動保護標準的要求。

(4)設備

1,大型加工設備。起重機3臺以上(其中吊機1臺,裝載量不小於10噸,最大起升高度不小於6米),加工平臺總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主平臺尺寸不小於6米×4米,平面度公差不大於0.5毫米),振動平臺,自動落料切割機,剪板機(剪板厚度大於8毫米),折彎機,噴砂或拋丸

2.通用加工設備。電焊機10臺以上(包括至少5臺CO2保護焊機和1自動埋弧焊機);車床4臺以上(其中數控車床不少於1,工件直徑800 mm、長度1500 mm的車床不少於1),銑床2臺以上,刨床1以上,鉆床2臺以上,搖臂鉆床1以上。

3、各種加工設備的工作條件應完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大型加工設備必須購置。

(5)質量檢驗

1,專職質量檢查員應配備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資格證書,焊縫磁粉探傷人員不少於1,焊縫超聲波探傷人員不少於1。

2.質檢設備自行采購,包括:大小鋼尺、卷尺、遊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材料硬度檢測儀(金屬、橡膠)、粗糙度檢測儀、焊縫檢驗尺、焊縫超聲波探傷儀、焊縫磁粉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張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檢測儀、漆膜。質檢設備應定期校準,使其處於有效的精確狀態。

3、應有各種防護用品制作和安裝質量檢驗程序。

(六)規章制度

1,組織架構和管理體系。

2、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3.安裝質量保證體系。

4.售後服務體系。

5.安全保密系統。

第三章許可證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企業向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許可資質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許可資格申請書(壹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生產、技術、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名單;

(五)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和技術職稱及人防防護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申請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可以通過郵件、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壹條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資質許可申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三)企業申請材料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防網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由國家人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決定告知當事人。不接受匿名異議。

第十二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壹安排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本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根據許可條件逐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將結論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防與地下空間分會、省市人防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業申報材料和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初審意見和審查結果在中國人民防空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決定告知當事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試生產許可資格的決定。

第十五條省級人防部門和國家人防部門在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工作過程中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企業取得試生產許可資格後,可以試生產第三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產品,試生產的每個品種不少於10。由國家人防部門認可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經國家人防部門確認後,對合格產品頒發《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試生產期長達壹年。試生產期間,企業生產的防護用品產品只能用於質量檢驗,不得銷售。擅自銷售的,壹經發現,取消其試生產許可資格。

第十七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範圍。生產品種的附加項目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產品試生產;

(二)國家人防部門認可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試用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國家人防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準後,批準增加項目。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為兩份,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疊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許可證資質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經濟類型、生產品種、有效期、發證機關和日期。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的有效期自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截止日期為開始日期前1日至三年後的同壹日期。

第四章許可資格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九條企業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申請變更:

(壹)變更生產地址;

(二)改變生產品種;

(三)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

(四)變更企業名稱。

第二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為審查合格的人員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格變更後,應當註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格的有效期不變。

申請變更許可資質的企業,應當在變更被批準前,在原許可資質範圍內從事生產安裝活動。

第二十壹條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屆滿後,擬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並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延期:

(壹)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沒有違法生產、安裝、經營和銷售行為;

(二)繼續加強生產管理,不降低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生產安裝安全無重大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向國家人防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許可資格延期申請書(壹式三份);

(二)年檢合格證明;

(3)歷年工作業績;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提交。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資格。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延續許可資格的企業進行審核,經批準後收回原證書並換發新證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工作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國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準、規範和圖集,確定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的銘牌樣式;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和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許可資質管理;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的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產安裝許可企業信用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指導實施;

(九)建立和完善許可資質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十)建立獲得許可資格企業情況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的監督管理。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企業的年檢,每年定期對生產安裝的產品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的出具證明文件,對整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並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後取消許可資格;

(四)根據國家人防部門制定的基本造價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要求生產安裝許可證企業在銷售時參照執行;

(五)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制定統壹規範的銷售合同,指導企業使用;

(六)按照國家人防部門確定的銘牌樣式統壹制作和發放;

(七)組織對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壹經查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產整頓,並報國家人防辦撤銷許可資格。

第二十六條市人防部門根據國家人防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維護實施監督檢查;

(四)報省人防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人防協會、質量監督、工程定額等單位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分別履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督的相關職能和任務,主要包括:

(壹)協助開展人防工程防護專業培訓;

(二)協助企業誠信評價;

(三)協助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助制定產品基本成本消耗標準;

(五)完成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營業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檢測的要求是:

(壹)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自覺接受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指定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托檢驗;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準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

(四)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檢測收費,公平檢測。

第二十九條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加強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的要求是:

(壹)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定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準、規範和圖集組織生產和安裝產品,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相關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強技術人員和生產條件建設,積極采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辦事,加強自律,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承擔防護用品產品竣工驗收後1年內的維修任務;

(七)負責產品售後服務和維修。

第三十條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市場競爭。

第三十壹條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實行產品信息價格,履行合同備案,遵循市場規律,開展有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對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制作和安裝的標準、規範和圖紙等保密資料,嚴禁復制和傳播,如有違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人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許可資格;

(二)在許可證資質的頒發、管理、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人為設置備案條件和障礙,無故拒絕受理或者處理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取得生產安裝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暫停、撤銷或吊銷企業許可證資格:

(壹)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資格的;

(二)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許可資質的;

(三)無正式圖集或私人圖紙制作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銷售;

(五)偷工減料或假冒偽劣;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超越範圍生產安裝的;

(八)生產安裝設備不達標的;

(九)誠信考核不達標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在決定暫停、撤銷或吊銷企業許可資質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防網公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郭仁芳〔2009〕325號)即行廢止。

  • 上一篇:西咪替丁口服乳說明書簡介
  • 下一篇:OTC藥品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