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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四大特點

在醞釀近壹年後,2004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終於制定出新的《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和《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簡稱《辦法》),2004年12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全區民事法院。向全區各地級以上市中級人民法院轉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制定的這壹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04年12月29日,筆者在內蒙古人民廣播電臺法治直播節目中就這壹新的賠償辦法進行了半個小時的專題訪談,聽眾反應強烈,2005年1月13日,筆者在基層法院審理壹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中發現 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竟然對新的賠償標準壹無所知,仍然沿用2004年6月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發布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鑒於新舊標準的差異,筆者認為有必要盡快在全區範圍內宣傳這壹新的賠償方式和標準。

壹、死亡賠償金:城鄉、地域不再有差別,全區統壹標準。

生命是平等的,但長期以來,我國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上,城市和農村的賠償數額相差懸殊,例如,呼和浩特市2004年9月發生的壹起交通事故中,我市的死亡賠償金是164600元,而農村的死亡賠償金為63380元,相差10多萬元。如今,新辦法取消了死亡賠償金按盟市、城鄉不同標準不等的規定。明確規定 "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即取消了農村人口按農牧民純收入計算的缺陷,而且是 "自治區上壹年度",而不是過去按盟市計算。另外,是 "自治區上年度",而不是過去按盟市劃分。另外,這個 "辦法 "在指標上采用的是 "自治區 "平均標準。

其次,精神損害賠償首次明確標準:五萬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壹直沒有明確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實踐效果不好。此次,《辦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享有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死亡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5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的數額酌情給付。當事人因身體殘疾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3萬元以下酌情給付,並按照相應的傷殘等級計算,每降低壹個等級減少10%。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雖未造成殘疾,但達到輕傷、輕微傷、重傷損害程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酌情給付。"

三是減輕機動車無過錯責任賠償,細化機動車碰撞責任追究規定。

限制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無過錯責任賠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履行交通安全註意義務並已采取相應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機動車無過錯方,按照《辦法》規定的最低比例、數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對於無過錯責任,內蒙古是民事損害賠償結果的20%,高於北京的10%。

按照以下規定降低機動車損害賠償比例: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至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交通事故損害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辦法》賠償項目操作性強,幾乎每個項目都有具體的計算方法。

如護理費,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雇請護工的,其勞動報酬參照自治區上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以及當事人對所需護理的依賴程度計算。

如營養費,當事人因身體受傷住院治療或康復期間,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應當給予營養補助的,營養補助費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作者信息:張建中 0471-6844973

明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關於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二00四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2004)內民壹字第11

全區各中級人民法院民壹庭及有關民庭: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轉發

的通知》轉發給妳們,請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參照執行。

2004年12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

內公通字第85號。內公通字〔2004〕85號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縣、呼鐵、大淩河公安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印發給妳們,凡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尚未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其損害賠償按本辦法執行。

2004年11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保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損害賠償方案及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有權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簡稱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而依法需要由當事人及其扶養義務人扶養的人。依法應當賠償的死者的被扶養人、近親屬。

《辦法》所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簡稱 "賠償義務人"),是指交通事故責任人、保險公司以及非機動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行人和機動車。

第四條 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壹方按照本車應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將當事人的責任劃分為按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壹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減輕機動車壹方損害賠償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比例: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至5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至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責任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第二章 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當事人因生活需要增加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減少的收入,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當事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賠償權利人的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費用按照人數不超過三人、時間不超過五天計算。上述費用的計算標準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遭受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以精神撫慰金的形式,根據交通事故對遭受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傷害程度、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酌情支付。

(壹)死亡壹方近親屬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5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酌情給付。死者近親屬多人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精神撫慰金總額5萬元以下,由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

(2)當事人因傷致殘,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在30000元以下的,按相應的傷殘等級酌情計算,每差壹級減少10%。

(三)當事人未因身體受到傷害致殘,但在損害程度上有輕傷、輕微傷、重傷,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總額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酌情給付精神撫慰金。

第七條醫療費按照醫療機構治療當事人外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者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結論,按照必要的費用支付。

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救治。但因搶救需要,受傷害當事人可以就近到醫療機構(含縣級以下各類醫療機構)治療。

傷者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和對癥治療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門診部治療,治療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當事人受傷後住院治療期間需要購買藥品的,必須由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並符合治療工傷的需要。

賠償義務人對當事人治療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八條: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

當事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等級的前壹日。傷殘評定的時間,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l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本人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無法證明本人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誤工費參照自治區上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當事人對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時間長短等因素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其勞動報酬參照自治區上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以及當事人所需護理的依賴程度計算。

護理依賴程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人員護理依賴程度判定標準》(以下簡稱《護理依賴程度判定標準》'準',標準另行發布)確定。護理依賴程度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當事人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的100%比例計算;當事人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的80%比例計算;當事人需要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的50%比例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壹名。但醫療機構或鑒定(評估)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限,當事人在住院期間需要護理人員(陪護人員)的,應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所需護理人員的護理期限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規定的時間計算。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標準支付。

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仍需護理的,須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或者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次數,護理費按照部分護理的標準支付。時間超過三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當申請鑒定(評估)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進行鑒定(評估)。

當事人因傷不能恢復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護理依賴程度判定標準》判定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及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依賴期應當按照殘疾賠償金的支付年限計算。

第十條 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交通費應有正式票據,並與就醫時間、地點、次數、頻率相壹致。

第十壹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傷者確需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但不能超過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和住宿費標準。

第十二條 營養費 因身體受到傷害住院治療或者康復期間,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應當給予營養補助的,營養補助費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第十三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的傷殘等級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按照自治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當事人傷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在傷殘賠償金總額10%的幅度內予以調減或者調增。

第十四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 當事人因殘疾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家用普通輔助器具的合理費用按照標準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參照配發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按照自治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減去當事人實際年齡的剩余年限計算,最低不少於5年。當事人年齡超過自治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的,按5年計算。

第十五條 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6個月合計計算。

第十六條被贍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執行;農牧區居民,按照自治區上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標準執行。被贍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贍養人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當事人死亡、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多個被扶養人的,每年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七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年齡在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可以按照賠償義務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牧區(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高於自治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的、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可按本人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實際減少的價值、修復費用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義務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經審查異議成立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告知當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其他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重新評估以壹次為限。

第三章損害賠償的支付

第二十條賠償義務原則上應當壹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第二十壹條賠償義務人因各種原因要求定額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定。

但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已經發生的壹切費用,應當壹次性給付。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k職工平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 "標準,按照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自治區有關統計數據確定,由自治區公安廳按年度確定。認定標準由自治區公安廳按年度以《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發布。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調解損害賠償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

內公通字[2004]第86

關於印發《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

各盟市、旗縣、呼鐵、大淩河公安局:

現將《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印發給妳們 損害賠償標準》印發給妳們,凡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調解損害賠償的,其損害賠償按本標準執行。

2004年11月29日

《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壹."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第八條 "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工資 "為:

(壹)農林牧漁業:6832元

(二)采礦業:9760元

(三)制造業:10050元

(d)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17942元

(五)建築業:8297元

(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3,604元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17,367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7,867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7,516元

(十)金融業:14,060元

(十壹)房地產業:10,858元

(十二)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251元

(十三)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060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3353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3664元

(十九)公共**** 管理和社會組織:13386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的護理費按照本標準第壹條第(十五)項 "住宿及其他服務 "的標準計算。

三、《辦法》第十壹條中 "自治區和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每人每天區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地),區內10元。

《自治區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每人每天為:區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縣市區30.0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 "營養費 "按照三款標準計算......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為:7012.90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中 "自治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 "為:70周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 "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939.92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 "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為:5419.14元:"自治區上年度農牧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為177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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